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1. 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 不予注册的情形:
(1) 不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 聘用单位破产的;
(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 受到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4. 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 工作调动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资质的企业。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 合同约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
(1)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好的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
(5)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 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时,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必修课的内容包括: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2) 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2. 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3. 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 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 注册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