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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施工企业资质

1.1.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施工企业资质法定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技资质标准》的规定: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2.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企业,企业具有的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二级企业,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三级企业,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4.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1.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2. 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 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2.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有效延续也是5年。

3.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5.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撤销。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外商建筑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有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1.2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常见的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是通过层层转包、层层分包“垫底”签订劳务合同。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三)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各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款》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建筑法》、《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范围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r5OfT9A/AOTOxT2THI/0sw/agpjQC/Kh1tEEr8Cxy3TqcV5M6rUN/nsOhk6AMt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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