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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 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2.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回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2.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做、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 返还财产;

2. 修理;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

2.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等。

(二)行政处分

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2.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一)《刑法》的内容

《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① 拘役;② 管制;③ 有期徒刑;④ 无期徒刑;⑤ 死刑。

附加刑包括:① 罚金;② 剥夺政治权利;③ 没收财产;④ 驱逐出境。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保人相互串通投保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理。 ea3wKVsVbOd3EU9CUV8c2rEf2I7TKnSiyxxjbw8crs9EFHO6/Lr3M2izxuSfVj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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