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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8.1 保险与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和保险合同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的保险行为。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1. 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需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索赔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2. 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 计算损失大小。

2.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收益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以下3种人。

(1)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 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 保险责任范围:

(1) 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 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等。

3.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与物品本身的缺陷及正常物质变化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

(6)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 除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4. 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及事先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 保险期限:自保险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检验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WSrWBA3sW33p5TEgKSi9jdr9lxFWHOuQF3mXb81GnOvUUUwQiGmOos3ZCoz8mx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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