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3)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项目管理工作应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与协调工作。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 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 服务性;
2. 科学性;
3. 独立性;
4. 公正性。
☞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三十六条)。
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引自第三十七条)。
3.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引自第三十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十四条)。
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几个主要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设计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施工招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3)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的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4)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5)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6)施工验收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7)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
☞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 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1. 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程序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业主;
(2)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2. 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 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1. 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应由各有关专业的专业工程师参与编制;
(3)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如下:
1)已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相关的专业工程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2. 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 旁站监理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施工企事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