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试验目的是为了确定电子电工产品在高温条件下贮存或非工作状态下的适应性,一般要区分非散热样品和散热样品。
散热样品在进行高温试验时,应采取低空气流速,以满足“自由空气”条件;非散热样品进行高温试验时,应采取高空气流速。“自由空气”条件是指空气运动只受散热样品本身的影响,样品辐射的能量全部由周围空气吸收的条件。低空气流速试验时要求这种箱(室)的风速尽量低,一般不超过0.5m/s。
试验温度主要根据实际的使用或贮存环境条件来确定,此外,还应考虑太阳辐射增温、设备本身发热,以及周围热源等诱发的环境影响。
试验时间主要根据试验的目的来确定。如果试验仅仅是为了检测被试样品在高温条件下能否工作,则样品放入箱(室)后,在规定的试验温度上达到温度稳定所需要的时间,可以作为试验时间,但一般不少于半小时。
如果试验的目的是考核电子电工产品在高温条件下的耐久性或可靠性,可根据试验要求来确定试验时间。
在同一个试验箱中,有几个样品同时进行试验时,应注意试验样品之间、样品与安装器件之间不致相互干扰,也不应影响箱(室)内的循环气流。
试验设备应每隔两年请专业鉴定机构检定一次。如果设备因故障检修,则检修后应立即组织检定。
在美国军标中,明确地规定了有关试验中断后的一些处理方法。
(1)如果进行循环高温试验时发生了意外的试验中断,而使试验温度降低并超过允许误差,必须从最后一个完整的试验循环重新开始试验。
(2)如果进行恒定高温试验时发生了意外的试验中断,而使试验温度降低并超过允许误差,样品应在试验温度上重新稳定,并从试验温度偏离的那一点的时间继续进行试验。
(3)在循环或恒定高温试验中,如果温度超过规定的试验温度,在重新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的样品进行全面的物理检查和工作性能检测。如果发现了问题,最好的方法是终止试验,并用新的样品重新试验,否则在恢复试验以后,试验样品发生故障或失效,很难判断是由超应力引起的,还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作为试验结果无效处理。如果检测未发现问题,可以重新建立试验条件,并从超过试验容差的那一点的时间继续进行试验。以上规定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对于受试样品的温度稳定,在相关标准中有以下的明确规定。
对于试验期间不工作的样品,当其最大温度滞后效应的功能部件温度达到试验温度时,则认为试验样品达到了不工作时的温度稳定。一般来说,可不考虑结构件或无源件的温度稳定。为缩短达到温度稳定的时间,试验箱调控温度可以超出试验样品的试验条件,但不能使试验样品的相应温度超出其温度极限。
对于试验期间工作的样品,当样品中最大温度滞后效应的功能部件的温度变化率不大于2.0℃/h时,则认为受试样品达到了工作时的温度稳定。
对于试验期间需要工作的受试样品,有时需要考虑二次温度稳定,即受试样品在断电的情况下达到试验温度后加电工作,等其温度稳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再进行试验检测。
为制定产品的高温试验标准或需要进行高温试验时,必须规定和掌握以下内容:
是否进行预处理;初始检测的条件和项目;试验期间样品的状态;试验严酷等级,包括温度、容差和试验持续时间;在试验期间应检测的项目、加负载的情况及时间;恢复条件;最后检测的项目及采用的试验程序与标准试验程序的差别。
对于散热或非散热样品,在温度渐变试验中应规定升、降温度速率。
对于散热样品的试验,应掌握安装和支撑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