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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新三板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区别

自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等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法规出台后,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有了明确的规范性指引,客观上促进了新三板企业的并购重组浪潮。伴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基数不断增大,资金实力较强的新三板企业逐渐涌现,未来新三板完全有希望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主战场。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相比,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的要求相对较低,这里做出梳理予以比较。

一、公司收购制度的比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收购的主要区分事项如表1-2所示。

表1-2 新三板挂牌等公众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区别事项

续表

注意: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2016年3月15日公布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此点也与主板市场有一定差别,主板市场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时,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另需强调,根据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借壳上市同时不得配套融资。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比较

根据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区分事项如表1-3所示。

表1-3 新三板挂牌等公众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不同事项

续表

三、监督行为的比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并购重组部分监管行为的主要区分事项如表1-4所示。

表1-4 新三板挂牌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部分监督行为对比

注意:2016年2月国务院发文取消上市公司收购事前审核,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那么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来说,未来要求会更加宽松这是必然,随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细则等的出台也会很快跟进的。 v94TVGRRBw/pMfejQt0fc3SEJB36HrGpUUcCKM8R8Rtrbvn5sxEp2/fE6/xCz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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