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资本收购、产权交易市场无论是从法律监管上还是从实操技术上来说都处于初始发育阶段,特别是围绕新三板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所涉及的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并购与重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所以其在风险避让方面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成果。这是因为这些发达国家如欧美等在经历了数十年兼并、收购实践后,在风险预测与防范方面总结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和方法,本书这里引用相关专业书籍及互联网知识做出整理。
在一些收购行为已经形成规定的国家里,收购流程给参与双方尤其是收购方保留了充分的调查、决策时间,所以,制定一套完善的收购流程,是保证收购成功及尽可能地做出风险安排的基本条件。这里需要强调以下两点。
(1)并购协议很重要。一般来说,并购协议包括了整个交易行为的法律框架以及涉及交易各个方面和时间段详细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已经是一套近乎完整的并购法律合同。但是,企业收购的风险是无法仅仅通过合同约束完全避免,需要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查,即收购调查。
(2)收购调查更重要。该调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工作,为保证调查的真实性和科学性,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发挥作用,如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产重组、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机构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这些机构和人士所提供的专业调查和咨询是规避收购风险重要途径。
收购调查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前,收购方需要通过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估和审计;同时,被收购方也要了解收购方的购买、经营能力以及交易的诚意,从而确定收购协议的条款成交的价格。其次,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在收购协议签订后并不马上进行交割,留出一段时间来为双方提供进一步调查、防范风险的良好时机,而且这一阶段的调查应当更为细致和全面,包括从外部掌握有关诉讼、争议的真相,深入目标公司及其客户了解企业的经营获利情况,要求提供涉及目标公司风险的资料等,有时还要被收购方律师出具证实收购交易真实、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以转移风险等。最后,通过这一阶段的调查,不仅可以在了解了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后对并购协议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买方还可以发现调查结果与收购协议及被收购方提供的资料有重大出入时退出交易,即解除合同以避免承受太大的风险损失。
此内容对风险防范很重要,本书第3章第4节中已做详细解读,这里不再展开。
律师除了收购方案策划、参与谈判、起草合同等常规业务外,在风险避让中的作用主要集中在调查阶段。在国外,专门从事公司并购的法律事务往往有着丰富的经验,各方面专家的调查也多由律师组织和协调,通过他们的协助,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且对收购双方减少交易风险也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另外,关于律师的风险责任制在国外已相当普遍,几乎涉及买卖、投资等各个领域,成为有关当事人转嫁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国家在若干领域也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承担风险责任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提取风险责任基金购买风险责任保险等。就收购交易而言,收购方要求被收购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虚假陈述,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有义务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律师调查及法律意见书作用主要集中在四点:一是律师要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方面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正式书面承诺,作为决定是否继续收购的参考或日后进行索赔的证据。二是对于对方无法提供所需资料或所需资料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律师则要根据需要深入目标公司客户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这一调查则需要相当的经验和技巧。三是作为被收购方的律师,还要调查买方的货币支付能力以及股权置换方式的并购中买方的股权转让权利等。四是律师则要根据卖方的委托提交一份供买方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当然,律师对其提供的意见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因其工作失误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可能出现的责任赔偿等。
披露表(Disclosed Schedual)完全是为了降低方风险而设计的。如同“限制赔偿”一样,被收购方并不想使自己一方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被收购方尽可能多地披露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并留下相关的证据,即披露表。在披露表中,被收购方将其提供给收购方的信息逐一罗列,如目标公司的所有合同履行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已经发生的诉讼和可能发生的诉讼等,从而证明上述事实风险已经被双方考虑在收购价格之内,并将披露表所涉及的全部风险转嫁给收购方。
由于风险和收益成正比。通常,收购方也愿意接受这样的风险转移,因为被收购方披露的信息越多,收购方在价格上要求对方让步的理由也就越充分。对此,被收购方在披露信息时也要考虑这一影响,需要根据对方的交易目的和心态决定要披露的内容,在合理的交易价格下尽可能多地对自己所关注的风险予以避让,甚至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成交价格而宁愿承担一定的风险。
保密协议(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是收购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这是因为在收购交易中,双方交换的信息必然涉及到各自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未来规划、客户名单、收购的谈判程序等,这些信息的泄露将会对有关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尤其是在收购失败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因收购所交互提供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保密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保密信息的范围、使用限制、交还或销毁以及违约赔偿等。因此除了收购协议本身所包含的保密条款外,交易双方在谈判前期订立保密协议也至关重要。只有这样做,才会将由于收购的信息披露使被收购方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并购失败后对被收购方与其他收购对象继续谈判的不利影响的风险有效地予以排除。
以上就是收购中经常出现的交易风险及其相应的避让对策,这一领域的风险避让问题也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特别是围绕新三板市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并购重组方兴未艾,很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收购风险避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