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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控股权变动及披露监管

一、控股权变动适用条件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控制权变动适用条件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

(1)使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控股权变动披露要求

(1)基本披露要求。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书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2)特殊情况。收购新三板挂牌等公众公司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2016年2月,国务院发文取消上市公司收购事前审核,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那么对于新三板上的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来说,要求必然会更宽松,随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制度、细则等的出台应该也会很快跟进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说明: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2016年3月15日公布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做出如下规范、要求或说明。

一是在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发布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二是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是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宜。

四是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三、过渡期及股权限售

(一)协议收购过渡期问题

(1)定义

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协议收购过渡期。

(2)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①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②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③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股份限售要求

(1)原则要求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例外情况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四、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尽职调查要求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2)消除损害要求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五、披露监管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对未能履行承诺的收购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从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转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d0KBfwqV4OBS0yP6Rxsd58tNbbCXN3SRkUTi61hXam5PL6S1EHB5BdzF1MUqY9i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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