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发出意向收购书是一个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须的步骤。实践中,收购方一般都愿意在收购之初,向被收购方先发出意向书。
收购意向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有四点:一是将收购意图通知给被收购方,以了解被收购方对收购事项的态度。二是意向书中已将收购的主要条件做出说明,使对方一目了然,让其知道是该接受还是不该接受,不接受之处该如何修改,为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三是因为有了意向书,被收购方可以直接将其提交给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四是收购方能够使其已透露给被收购方的机密不至将来被外人所知,因为意向书都含有保密条款,要求无论收购成功与否,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
意向书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内容丰富而重点突出。意向书一般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中涉及保密或禁止被收购方寻求与第三方再进行收购交易即排他性交易方面的规定,有时被写明具有法律效力。一份意向书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1)意向书的买卖标的。主要有被购买或出卖的股份或资产;注明包括资产、负债等任何项目;不受任何担保物权的约束等。
(2)对价。价格,或可能的价格范围,或价格基础;价格的形式,如现金、股票、债券等;付款期限,包括留存基金的支付期限等。
(3)时间表。交换时间;收购完成;必要时做出合同交换与收购完成之间的安排。
(4)先决条件。董事会批准文件;股东批准文件;法律要求的审批,包括国内与海外;税款清结;特别合同和许可。
(5)担保和补偿。将要采用的一般方法。
(6)限制性的保证。未完成的收购事项;不起诉;保密条款。
(7)雇员问题和退休金。与主要行政人员的服务合同;转让价格的计算基础;继续雇用。
(8)排他性交易。主要指涉及的时限。
(9)公告与保密。未经相互同意不得做出公告并保守秘密。
(10)费用支出。各方费用自负。
(11)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保密或禁止寻求第三方再收购交易的排他性规定除外。
(12)其他条件要求。比如目标公司如果属于国营企业,其产权或财产被兼并,都必须首先取得负责管理其国有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书面批准同意,否则,收购不可以进行。
一般来说,并购合同(或协议)包括了整个交易行为的法律框架以及涉及交易各个方面和时间段的详细的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已经是一套近乎完整的并购法律合同,所以,并购合同(协议)很重要,其中风险避让的条款尤其重要。根据国外经验通常有四方面的重要条款是买卖方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被西方业内人士形象地比喻为“四剑客”,这里引用有关专业书籍的内容略作介绍。
(1)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在合同中,收购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做出陈述与保证。通过上述约定,保证双方主要是购买方在后期调查阶段发现对方的陈述与保证和事实有出入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赔偿或退出交易等方式来避免风险。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就收购方来说,主要包括买方的组织机构、权力有无冲突及投资意向等,内容相对简单;对被收购方来说,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以及保险、环保等重要方面,内容相对复杂。
(2)被收购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Covenants of Sellers Prior Toclosingdate)。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的这段时间里,收购方则应做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与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被收购方如不履行承诺,收购方同样有权调整价格、主张赔偿或者退出交易。
(3)交割的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sedent)。烦琐的公司收购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交割,即使双方或其中一方并没有完美无缺地履行合同,但只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交割就必须完成。这样的规定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益处,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对方作为终止合同的把柄。所以,在收购协议中需要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合同解除)。
(4)赔偿责任(Indemnification and Remedies)。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并非无可奈何。合同还可以专设款项对受到对方轻微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减扣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弥补或赔偿。同时,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限制赔偿条款,即把诸如环保、经营范围等政策性风险以及善意隐瞒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时间或项目内,将收购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降到最小。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在交割日与签约日的客观差异,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使得交割能够顺利进行,达到收购目的,而且使得双方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因客观情况改变以及一方为达到使自己有利的价格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嫁祸于另一方的交易风险。至于非因恶意而疏于披露某些信息,不加限制地赔偿就置责任人随时于不确定的失衡状态,从而使得责任人无法预测和评估可能要发生的赔偿责任,加大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