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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新三板收购制度依据及其对上市制度的借鉴

一、收购制度的依据及目的

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其他公众公司收购事宜的直接依据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其目的如下。

(1)规范引导收购活动,提高收购质量,发挥收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不诚信的收购行为,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这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原理是一致的。

《收购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权益披露、控制权变动披露、要约收购、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制度体系,一是权益披露,二是收购类型。在此基础上,《收购办法》又对收购类型进行了细化规定,分为控制权变动、要约收购等几种情况,并分别做出了规定。

二、监管原理与原则

(一)监管原理

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其他公众公司收购的交易对象形式上是公司股份,而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相比,公众公司收购能对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约束,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

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其他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原理是一致的。由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收购监管基本不对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严格区分,因此,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基本制度。

(二)自身特色与监管原则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公众公司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收购机会可能更多,所涉及的资产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体现鼓励公众公司收购的精神。

二是公众公司具有数量多、情况差异大、监管难度较高等特点,收购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或者整齐划一,应具有适应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是新三板的制度安排和投资者结构也与交易所市场有所不同。

因此,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应坚持“鼓励收购、降低成本、强化信披、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适度的制度安排。

三、上市公司制度的沿用与借鉴

(一)准入与中介

(1)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收购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动,所以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核心内容是“股东准入”。对收购人资格的限制,实际上就是明确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稳定。上市公司的实践证明不限制收购人资格会对市场的损害极大。《收购办法》对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治理机制、债务清偿、合法合规等做出了规定和条件限制。考虑到新三板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要求也为最近两年,因此收购人的准入年限要求与挂牌准入的标准保持一致。

(2)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收购办法》借鉴了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建立了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的制度,实践效果较好,所以,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除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以及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继承等情形以外,其他如在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及要约收购时,都要求收购人必须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财务顾问应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纪守法、切实履行承诺及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等中介的参与要求,目的:一是关注收购人是否对公众公司有不当行为,防范收购人侵害公众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是经财务顾问的核查,筛除不符合条件的收购人。

(二)操作与规范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退出。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股权相对比较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常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其退出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针对此类收购活动,《收购办法》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基本上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具体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2)收购人的股份限售。新三板挂牌等公众公司的收购的目的应当是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是为了获取股权的短期价差收益,所以,《收购办法》对此进行了限制,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违法违规及处罚。对于收购中的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失信行为等违法违规的处罚是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收购中的违法违规处罚与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诸如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认定不适当人选及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将比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等。考虑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收购不设行政许可,事前监管大大减少,这就需要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 6k/6oWgAFPZ9mTF19qKGdr2L/4WA4Pj9Y9KqATULuC0AX5ryu2/0Yc6sBRIBpX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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