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颁发的《收购办法》第一章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可以看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收购可包括取得股份、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以及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等五种方式进行,本书根据这一规定和收购的特点的不同,注重适用相关的不同证券法律、法规等因素,结合上市公司分类情况,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收购模式归纳出如下类别(同样适用与上市公司)。
根据收购人收购所采用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又称公开要约收购或公开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或股东私下协商,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
协议收购多为友好收购,要约收购一般是敌意收购。
根据收购者预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同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占一家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但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股权。
全面收购的目的则在于兼并目标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购,后者是兼并式收购。
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不同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指收购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选定的时间内进行的收购。而强制收购是由于大股东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时,由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行的收购。
这两者的划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相对的,因为挂牌(上市)公司收购从法律上说是以行为人的自愿为基础条件的。
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不同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友好收购是指收购者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有过密切接触,在有关事项如收购对价、人事安排、经营计划、资产处置等上达成了共识,目标公司管理层同意其收购意见,并与收购者密切合作,积极配合。
友好收购通常情况下都能成功,需注意并避免目标公司管理层从自己的特殊利益考虑,做出不利于股东的决策,所以应重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敌意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经营者拒绝与收购者合作,对收购持反对和抗拒态度的公司收购。通常收购人在不与对方管理层协商的情况下,在沪深股市、新三板(未来创新层竞价交易出现后,操作更容易)等证券交易市场暗自吸纳对方股份,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发布要约,目标公司管理层就会对此持不合作的态度,要么出具意见书建议股东拒绝收购要约,要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因此敌意收购通常会使得收购方大幅度地增加收购成本。
敌意收购应注意目标公司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的阻挠行为,收购方又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是否有违反强制收购的规定。
根据收购人动机不同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收购人意在改善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的收购,这种收购通常会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欢迎。恶意收购是指收购人意在收购成功后,将目标公司资产变卖以获取高出收购成本的利润的收购。
恶意收购不等于违法收购,只要收购人依法操作,法律同样要保护其权益。此类收购要特别注意收购当事人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是否侵害目标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收购行为和结果是否违背社会利益等。
根据收购主体是单一还是多个为标准可将收购分为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单独收购是指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独自实施收购行为的收购。而共同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为达到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目的,根据相互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协议,互相合作共同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
《收购办法》将“互相合作共同购”定义为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为标准可分为横向收购和纵向收购。横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处于同一行业,产品属于同一市场的收购。此种收购的目的是收购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提高产品占有率。
纵向收购是指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在生产过程、经营环节相互衔接,或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收购。
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可将收购分为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现金收购是指收购者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为现金的公司收购。
换股收购是指收购者以自己公司的股份换取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购。
混合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本公司股份、债券等其他证券混合作为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对价的公司收购。由于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各有利弊,于是就产生了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的混合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