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1节

新三板收购概念、主体以及收购人与自律

一、新三板收购概念

收购是指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某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某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是通过取得控制性股权而成为一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过程。收购的目标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中国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配套的格式指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规则。目前,《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均未对收购给出明确定义,不过,从《收购办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所以,一般来说,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其他公众公司的收购就是指取得或巩固对公众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会对公众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说明的是,证监会《收购办法》的“收购”,仅指非上市公众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二、新三板收购涉及的主体

一般来说,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的收购的主要参与主体有三大类: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中介机构。

收购人即收购行为的发起人。在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挂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被收购公司即收购的对象,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则是收购人的直接交易对手方。由于公司一般不能持有自己的股票,因此收购行为一般是收购人通过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股票来完成的。

中介机构则是包括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到挂牌公司收购中的各类机构。其中,独立财务顾问是收购中作用最为显著的中介机构,《收购办法》中也明确规定独立财务顾问“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收购人及条件

为保护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收购行为的收购人的条件要求,从正反两方面需要满足。正面条件: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反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公众公司收购。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如果收购人为自然人则具有如下五个方面问题的,不得进行公众公司的收购: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收购自律及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的自律和要求涉及的对象包括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被收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三层人员等,具体内容如下。

(1)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2)挂牌公司(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3)进行挂牌公司(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5)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pZLeMadCbvi0DLtI/bATdG2lNMRaCAXzIlOLe5tsHXHc2iGK69u7uwK+5oNInea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