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时情绪冲动 加速踏板与制动踏板误用
案例回放:
公交车上的一名女乘客钱某,上车后一直站在车门旁边。公交车驾驶人邓某劝说钱某往车厢里边移动,以免开关车门时被挤伤。乘客钱某不听劝说,并且还与驾驶人邓某争吵,随后两人开始对骂,其间车内的一些乘客对二人进行劝解。
公交车驾驶人邓某情绪越来越冲动,争吵中车辆行驶跑偏,邓某急忙踩制动踏板,不料却把加速踏板完全踩下去了,结果与对向驶来的一辆轿车迎面相撞,如图1-9所示。
图1-9 与乘客争吵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公交车驾驶人邓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钱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对乘客钱某处200元罚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公交车驾驶人邓某全部承担。
案例点评:
邓某出于职业责任,提示乘客不要距车门过近,主观愿望是善意的。但是,在遇到说话生硬、缺少道德修养的乘客时,情绪冲动,只顾与乘客争吵,却把交通安全抛到了脑后,最终因操作失误,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邓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驾驶车辆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公交车驾驶人邓某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乘客钱某上车后不听公交车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并且与公交车驾驶人恶意争吵辱骂,妨碍了邓某安全驾驶车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乘客钱某应该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重要提示
驾驶车辆要心平气和,尤其是驾驶公交车,遇到不文明、不礼貌的乘客,要注意态度和说话方式,不要让矛盾激化,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丧失理智。
2.不同方向左转 路口相遇碰撞
案例回放:
如图1-10所示,由于停电,交叉路口各个方向的信号灯均不亮。一辆电动自行车缓慢进入路口左转弯,当时路口空旷,一辆红色轿车未经减速,便从电动自行车的右侧左转弯进入路口,刹那间,轿车的头部从侧面与电动自行车的尾部发生了撞击,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跌倒在地,受了轻伤。
图1-10 轿车与电动车左转相撞
责任划分:
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人和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分别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点评: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的认定持不同意见。
轿车驾驶人认为,在交通信号灯不亮的情况下,应该视为无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车辆通过无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该让右方的车辆先行,电动自行车与右方的轿车在交叉路口相遇,没有让右方的轿车先行,因此,电动自行车一方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认为,红色轿车驶入路口的时候车速过快,因此造成了轿车头部与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的交通事故,轿车驾驶人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轿车驾驶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所持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偏差。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因停电造成各个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不亮,可以视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关于此种情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确实规定了“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是,纵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所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针对同为直行车辆而言的,而且仅仅适用于各个方向都是机动车的情形。
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
轿车驾驶人行经交叉路口没有提前减速,由于车速过快,处理路面交通情况不当,因而导致了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应该转大弯。本起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为了抄近路而转小弯通过路口,电动自行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在通行路线上存在过错,因此也应该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非机动车左转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者只有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而没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该转大弯,如图1-11所示。
图1-11 非机动车左转弯转大弯
在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非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应该在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的时候,直行进入交叉路口。通过交叉路口之后,停车等候,观察左侧的非机动车信号灯,当左侧的非机动车信号灯点亮的时候,再次直行通过交叉路口。如图1-12所示,左转弯的非机动车要经过两次行进,才能通过路口。
图1-12 二次直行完成左转弯
重要提示
拥挤的城市道路交通,让汽车时常被阻塞,相对而言,电动自行车使用起来还是方便快捷的。在缺少隔离设置的路段,尤其是在交叉路口,会出现汽车与电动自行车混合通行的情况,一些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是值得汽车驾驶人注意的。
3.立交合流撞车 翻车坠落桥下
案例回放:
如图1-13所示,区某驾驶的轿车A与马某驾驶的轿车B,在立交桥的匝道出口处交汇,轿车B的车头与轿车A的侧面相撞,轿车A被撞翻,连同40m长的护栏及其底座坠落桥下。轿车A与轿车B车内有5人受伤。
图1-13 两车在立交桥合流处相撞
坠落的护栏将桥下的一辆轿车、一辆公交车砸坏,一骑自行车人的右臂被砸成重伤。
责任划分:
轿车B的驾驶人马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点评:
轿车B在匝道出口处与桥上的轿车A合流交织,匝道的入口处设置有限速30km/h的交通标志。从事故现场两车碰撞力度来看,轿车B当时超出了限速标志所规定的车速,属于超速行驶,地面上留下的B车的制动印痕,表明B车当时采取了制动措施,尽管如此,还是将A车撞翻,可见在碰撞之前B车的车速之快。
A车在立交桥的天桥直线行驶,B车在匝道曲线行驶,属于合流交织的B车应当让干线的A车先行,B车事先没有让行,眼看要与A车相撞了,才急忙踩制动踏板,因为采取制动措施过迟,所以与A车碰撞已在所难免。A车被撞从桥面上坠落,桥上40m长的护栏及其底座坠落到桥下,造成了桥下的轿车、公交车被砸损坏,骑自行车人被砸身负重伤。这一系列的后果,都是由B车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引起的。因此,B车驾驶人马某应当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6人受伤、3辆车损坏、桥梁损毁的经济赔偿。
重要提示
通常情况下,立交桥不产生交叉点,所以,立体交叉路口要比平面交叉路口安全一些。正是因为如此,立交桥的交汇处一般不设交通信号灯,而是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来限制车速、引导车辆的行驶路线。
但是,毕竟立交桥还存在着分流交织点和合流交织点,本起交通事故就发生在匝道与干道的合流交织处。立交桥的匝道存在坡度而且是弯道,尤其是在遇到匝道入口处设置有限速标志的时候,不能超过交通标志所示的车速,在匝道与干道的交汇处,要让干道的车辆优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