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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分两种,分别是自然人投资者标准和法人投资者标准。

1.自然人投资者标准

自然人投资者标准共有3项:一是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要通过相关测试;三是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并且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3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另外,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具体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

2.法人投资者标准

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

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无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

与股票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用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所以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己,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MicuKcc6H3bzqS7uAMbnLsMLmr3jcq/9myzYPVcwyhw40Vhg0VfwBNaFnqLJG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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