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会员制度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采用的制度,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交易所会员都可以自动取得结算资格,只有那些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机构才能成为交易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才能进行股指期货的结算。
结算会员不仅要达到比较高的财务要求,还要根据其业务量向交易所结算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结算担保金,作为抵御结算会员(包括其他结算会员)出现结算违约时的风险屏障。引进结算会员制度,是因为股指期货本身波动较大,对参与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要求更高,而且通过结算担保金制度可以增加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根据中金所的设计,结算会员分为3类:交易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的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特别结算会员,本身不参与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但可以为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如图1.11所示。
图1.11 结算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