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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解决税制结构模式选择和税收管理权配置问题。

1.5.1 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

税制结构模式选择是通过税种结构的合理安排,使各个税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补充,既选择好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同时也为税种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税种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新税种的产生有助于减少税收对于经济的干预和扭曲,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如何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税制结构,是税制优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主体税种的选择上看,税制结构一般有以下三种模式。

1.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该税制模式以商品税为主体,商品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该模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商品税为主体和选择性商品税为主体两种形式。一般商品税为主体是指对全部的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批发、零售和劳务服务的各环节普遍课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相对中性的特点。一般商品税既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全额征税,也可仅对增值额征税。而选择性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指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批发、零售和劳务服务的各环节选择性课税,具有个别征收、特定调节的特点。

2.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该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所得税作为主体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并起主导作用;而且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三种税制结构模式。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一般是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个人收入水平高,个人收入水平差异大,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以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税制多存在于从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变的过程中。而在福利国家中,由于社会保险的支出责任较重,以个人工资作为税基,由个人、企业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税的税负,社会保险税往往成为福利国家的主体税种。

3.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该税制结构是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税和所得税占有接近的比重,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模式往往只是一种过渡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会演变成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该税制模式多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任务较重时采用。

一个国家在税制设计中到底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既和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需要有关,也和该国的政策目标和社会历史传统有关。在选定税收模式后,政府还需要对税源、税率等基本要素做出合理的安排。

1.5.2 税收管理权的配置

税收管理权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安排,是涉及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权限和收入利益分割的一项基本制度。

从税收管理权的类型看,税收管理权基本可以分为集权型和分权型两种类型,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不同。在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收入也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地方政府只拥有少量的征收管理权。而在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独立的主体税种,保证各自拥有独立、稳定的税收来源。一个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是选择集权型还是分权型,是和这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管理体制以及国家的历史传统相联系的,税收管理体制也会随着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变化。一般而言,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般会选择分权型的税收管理体制,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会倾向于选择集权型的税收管理体制。我国也是采取相对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一种按照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入来源的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一个国家的治税思想在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在分税制管理体制中,国家根据一定的规则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等,并设立相应的征管机构进行征收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平衡各地政府之间的财力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相互协调。分税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管理模式,分税制的建立和实施与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的现实要求有关。

分税制可以为政府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提供有利条件。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分税制的实施便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公共需要,提高公共产品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分税制的实施也便于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由于分税制为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分配奠定了基本的格局,中央政府在财力分配中占有主体地位,便于国家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以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地方政府也拥有财力的支配权,便于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也便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经济局部调节。

分税制的实质是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执行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正确划分立法权是实行分税制的首要前提。如果不能对税收的立法权进行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也就失去了独立进行税收立法的资格和地位,分税制也就失去了真实的内容而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成办法和税收分级管理办法。但税收立法权是实行集权还是分权,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遵循的经济理论。政府的职能范围和公共选择是决定税种划分和税收立法权的基本因素。 DrM8LbwrZgYzXlm9Bq/O5cFAfse60TKgtwvHQnw0vZbnQ6wkC5sZOWhjBOT8BU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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