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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卫星通信频率划分

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而且电波传播是没有国界的,为了保证各国平等、有效地利用频率,按规定把某一频段供某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业务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称为“频率划分”。为此,国际电信联盟,简称国际电联(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专门制定了国际《无线电规则》。这是一个各个国家都要遵守的国际无线电法规,各个国家依此制定自己国家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3.1.1 无线电频段划分

无线电频谱可分为14个频段如表3-1所示。

表3-1 无线电频谱的频段划分

注:频率范围均含上限,不含下限(波长范围类似)。

无线电频谱按照空间通信业务频段划分所用字母代码如表3-2所示。其中对于空间无线通信,K与Ka频段一般只用字母Ka表示。

表3-2 无线电常用字母代码与相应频谱对应表

(续表)

3.1.2 通信业务无线电频率分配

为了实现频率有效利用,并减少相互之间的干扰,ITU的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Ⅰ区为欧洲,非洲,前苏联的亚洲部分,蒙古,伊朗西部边界的亚洲国家;Ⅱ区为南美洲、北美洲、格陵兰、夏威夷;Ⅲ区为亚洲的其他部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我国在第Ⅲ区。图3-1给出了全世界无线电频率划分区域示意图。

图3-1 全世界无线电频率划分区域示意图

根据国际电联1998年出版的《无线电规则》和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最后文件,分配给第Ⅲ区的用于卫星各种业务的工作频段,以及我国根据具体情况的实际应用如表3-3所示。

表3-3 卫星应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表中的所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卫星固定业务: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之间,或移动地球站与卫星之间,或卫星之间的无线通信业务;

卫星广播业务:利用卫星发送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的无线通信业务;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传感器或无源传感器获得有关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现象的信息,并将信息分发给系统内的相关地球站;

卫星标准频率与时间信号业务:利用卫星上的空间电台播发为满足科学、技术及其他方面需要的高精度的频率、时间信号,以提供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空间研究业务:利用空间飞行器及空间其他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空间操作业务: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及空间遥控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气象业务:用于气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固定业务: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与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次要业务:次要业务不得对已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产生干扰,不得对来自主要业务的干扰提出保护要求。但可要求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某频率段的同一类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的有害干扰。 wexQVC0nKFuQXeztQO9l8ICCZ/6MTIsGuzgxNCA73Uh9KtgI7G9G8+Bxbqzxod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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