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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数据隐私保护政策

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或其他机构,在数据应用层面,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数据的隐私保护。数据的隐私保护与数据的安全保障的侧重点不同,但都是倡导在数据共享互通的前提下对数据使用权限、范围和目的限制。随着数据资料传递越来越容易,获取企业数据信息和个人影音资料的渠道变多,这些数据在被应用时的目的,可能已与当初记录资料、采集数据时完全不同了。如何保障数据隐私,成了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关注的问题。在执行数据共享的同时,如何防止滥用数据的情况发生,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寻求新的立法,以保障数据的流通、共享与合理使用。

关于保护隐私数据的立法,各国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同,但大致有3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这一模式依靠企业的自我约束及行业协会的监管,以避免过度保护形成对行业正常发展服务的阻碍,也避免国家立法限制信息科技在社会的应用;第二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纯粹的立法规制模式,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一种模式,在法律层面确立隐私信息保护制度,进而将这些制度作为建立司法和行政措施的基础;第三种模式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将行业自律模式与立法规制模式相结合的模式,既通过法律全方面地保护隐私信息,也注重行业自律和协会的监管。

中国早在2013年就开始进行隐私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并已逐步形成了隐私信息保护法规体系。但在数据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及时性等质量问题,造成数据可信度和可用性不高,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如何在数据隐私保护的框架下,提升数据质量,推动数据共享,深度挖掘数据价值,是中国各级政府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正在积极探讨和践行的课题。

纵观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隐私保护立法已成为一个趋势,目前已有9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隐私信息保护法律,且信息越来越趋于严苛。总体上看,现有数据法规难以适用因诸如人脸识别、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不断涌现导致的隐私信息保护和数据流通应用的现象。主流解决思路是从两端出发,一是行业主动自律,以“科技向善”的理念进行自我约束,明确技术不能突破的底线;二是立法与监管也需要不断创新,以创造性提出解决方案。未来,对数据主权隶属、数据跨境流动与共享、数据保护合规等环节的深入研究和相应法规颁布,将是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政策领域的发展趋势。 o1ggEc16IvkNMIHcbVmrLZkW6QjCP/kFXFTAJ/7BUKz9oaAXkVHyD5JueYGovU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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