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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研特色

(一)广泛性

调研所涉人群类别广、人数多,具有广泛性。组成调研组后,专业工作人员达10余人,其他参与人员达180多人/次,访谈机关干部、群众和座谈专家、函调专家等达60多人/次。参与者除立法专家、景区规划专家、旅游开发专家外,还有政府部门干部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等。调研组派出参与问卷调查就达50余人/次,调查问卷起草、整理、输入与分析达30多人/次,问卷调查对象在试调查阶段就达1000多人,而回收的调查问卷中涉及的对象有军人、自由职业者、景区管理人员,以及周边居民、无职业者、党政干部、企事业职工、自主创业者、私企老板、大学生、退休人员等,几乎涉及社会上的所有行业和职业,具有广泛性。

(二)针对性

坚持问题导向,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具有针对性。本次立法调研针对老百姓关注的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在部门访谈中,调研组向政府职能部门询问“是否收到过游客对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质量的相关投诉”“是否收到过游客在旅游中给相关管理与服务部门发出的求助信息”,对这些投诉或者求助信息“相关部门是如何处理的”等问题。在设计调查问卷时,根据座谈会上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修正调查问卷的相关内容,特别注重对风景名胜区内和周边的居民、经营者、从业者等利益相关人设计问卷,并专门针对景区周边建筑乱搭乱建问题设计五个问题进行调查,同时对备选答案进行细化分解。并重点对市民、村民和游客都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如罗浮山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等,在面向不同群体的调查问卷中都有所覆盖。总之,调研组坚持在调研中发现问题,又针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研,或者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修正原来的调研方案和内容,最大限度地坚持问题导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本土性

为更好地保护罗浮山,调研组在问卷设计、座谈和部门访谈中,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涉及的问题具体且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例如,在行政部门访谈中,提出罗浮山的宗教管理问题,罗浮山的文物、遗址、古树古木、神话传说等问题,以及罗浮山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如东坡肉的制作工艺、传统文化活动、百草药制作工艺、特殊民俗习惯等,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此外,罗浮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开展执法工作,必须依靠执法部门进行执法,使得执法的效率大大降低,造成“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的局面,这些问题都涉及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如何实施有效管理与保护,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改革管理机制体制,进一步提高保护实效的问题,在调研调查中都予以重点关注,贯彻落实调研的本土性,力求从立法层面厘清并解决上述问题。

(四)补充性

立法调研针对已有法律法规查缺补漏和细化,具有补充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地开展,遵守执行上位法。在调研中,调研组发现,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执行较好的,没有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的,一般问题只需要通过强化执行就能解决的,就不再作为立法调研的重点。上位法有规定,但不明确,或者因为本地矛盾纠纷特别多,问题突出,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的,立法调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完善解决机制和提供法律依据。而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而本地又需要解决、问题比较突出的,这是立法调研的重点。因此,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决定本次立法调研的补充性,也决定着本次立法调研内容的权重。

(五)民主性

本次立法调研充分反映利益相关者和社会不同职业、群体的真实意愿,具有鲜明的民主性。本次立法调研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立法工作者和社会普通公众广泛参与立法调研的全过程,使立法调研尽可能地科学化、民主化,真正体现和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为调研报告的撰写和以后相关的立法起草工作夯实基础。不管是在问卷调查中,还是在利益相关者的座谈、专家座谈和居民访谈中,他们的意愿都得到充分、完整和真实的表达,即使个别人在访谈或者座谈中言辞较为激烈,调研组也都予以尊重,并记录下来,为以后民主立法提供一个真实的民意基础。因此,此次立法调研,不仅具有范围的广泛性,具有民主的形式,而且具有民意反馈的充分性、真实性,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性。 esfI7bw0ybSDqK/zZNVnVfs36baQuwOJPwtVgSSpv1fSqrDL/nYByEEYb4D+Bn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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