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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争端解决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海洋争端领域同样适用。

一方面,《联合国宪章》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款规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2条第3款还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联合国宪章》第6章专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和程序。联合国通过一些重要决议和宣言重申了这一原则。比如,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二十五周年纪念宣言》等。

另一方面,在当代世界,禁止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由来已久,与和平解决原则相辅相成。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或冲突不得用和平以外的方式解决。1945年《联合国宪章》确认和发展了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定用和平方法调整和解决国际争端是该宪章的原则之一。1982年《公约》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规定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海洋争端是缔约国的义务。《公约》第279条中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由此可见,《公约》的这条规定与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致的。

正如上文所述,可以引起海洋争端的事项很多。长期以来,最为突出的是国家之间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争端。据统计,世界上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划界争端有500至600项之多。由于这些问题都属于1982年《公约》的调整范围,因此,这类争端都是关于《公约》适用和解释的争端。《公约》第27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HOVvc0BAm71ooHxfcZfQ/ke2+WQnafwLW1hyRq0qmd5rUtwwBHayBKSUcm13F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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