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和交往的形成与发展而出现。国际争端可以是国家之间的,也可以是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甚至是几个地区或全世界的争端。国际争端有四大特点:第一,它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第二,国家之间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或裁判者;第三,国际争端一般涉及的都是人民的重大利益;第四,国际争端往往是由法律与政治因素夹杂而引起的,它还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 由于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8%,因此,国际海洋争端在国际争端中所占比重较大。 本书将主要着眼于其中的国际海洋争端。
国际海洋争端,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海洋空间(包括水面、空中、水下和海床及其底土),因为使用海洋而引起的国际争端,是世界各国之间在全面利用海洋、进行海洋空间主张、行使国家权力、维护本国利益时所发生的争执。 这类争端是复杂多样的,但也是必然持续存在、无法忽视的。例如,渔民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被他国执法船逮捕而引起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沿海国在主张各自的海洋权益区的过程中,与邻国发生海域重叠而导致的国与国之间的划界争议;还有,关于航行和飞跃制度实施及沿海国管辖权的争端,关于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研的争端,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争端以及海底管理局、缔约国及其他实体在开发国际海底时发生的争端等。
国际海洋领域争端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家之间利益的不同与重叠,对于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的不同。各国由于政治、军事、经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难免在海洋利益的争夺中出现冲突,这是难以避免的,即使是在成熟的国际公约体系中亦是如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各国开发、利用、管理海洋以及海洋争端的解决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海洋秩序的支柱之一。其中争端解决机制是《公约》的重要内容,相关条款约占全部条款的1/4。它集以往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之大成,是当代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由于它是各个国家集团为彼此利益妥协的产物,因此很多条款留有不少解释的空间,这就为日后《公约》的实践适用留下很多问题。
具体而言,海洋争端包括:国家之间的领海争端、专属经济区争端、大陆架划界争端、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争端、海洋环境责任争端、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研的争端、航行和飞越制度实施及沿海国管辖权争端、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争端、管理局和其他实体在开发国际海底时发生的争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