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9日,喀麦隆共和国递交请求书,就巴卡西半岛主权问题争端对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提起诉讼,并请法院确立两国间未在1975年《马鲁阿宣言》中确立海洋疆界线,该宣言是两国首脑为了和平解决纷争在数年的协商之后才签订的。
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请求书援引喀麦隆和尼日利亚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所作出的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1994年6月,喀麦隆向法院递交了附加请求书,扩大了与尼日利亚的争端事项,包括“喀麦隆在乍得湖地区的部分领土的主权问题”的争端。尼日利亚也声称它拥有对乍得湖地区的主权。喀麦隆根据特别条款,尤其要求法院确定两国从乍得湖到海洋的边界。
1995年12月13日,尼日利亚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喀麦隆提出的主张的可受理性提出了8项初步反对意见,声称至少24年来两国接受了须通过现有的双边体制来解决所有边界问题的责任和义务。1996年2月12日,喀麦隆要求法院指示喀麦隆部队与尼日利亚部队在巴卡西半岛发生“严重武装事件”之后,所应采取的临时措施。1996年3月15日,法院发出了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法院驳回7项初步反对意见,并且宣布第8项必须在争端的实质问题的程序中来审理。1998年10月28日,法院也驳回尼日利亚要求法院解释这项判决的请求。
1999年6月30日,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裁定受理尼日利亚对喀麦隆提交的反诉,成为当前诉讼的一部分。
1999年6月30日,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提交请求书,要求参加此次诉讼,目的是保护其在几内亚湾的合法权利,以及“让法院知悉赤道几内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便法院着手处理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海洋疆界问题时不会影响到这些权利和利益”。然而,赤道几内亚表明它不想让法庭通过裁决来决定它与两国的海洋边界,它更倾向于通过与邻国的协商对话来处理。
1999年10月21日,法院发布命令,允许赤道几内亚“根据其关于要求准予参加的请求书所述的参与程度、方式和目的参加此案的诉讼”。
本摘要将专门处理该案与海洋划界方面有关的情况。
其一,喀麦隆请求法庭宣布并裁决:
为了防止两国在海洋边界方面可能发生的争端,请求国际法院将喀麦隆和尼日利亚的海上边界线延伸到根据国际法分别置于两国管辖的海域上。
分属于喀麦隆和尼日利亚的海洋边界采用一条标有精确地理描述的路线,其坐标源于英国第3433号海图。
其二,尼日利亚在答辩书中请求法院判决和宣布如下:
喀麦隆所提的要求并不在法院的管辖权内,因为喀麦隆所要求的界线已经进入了名义上为尼日利亚,实际上为赤道几内亚所有的海域,或者换句话说,喀麦隆的要求在那种程度上是不可被接受的。
喀麦隆所要求的海洋边界是建立在对赤道几内亚所有海域的全球划分的基础上,这显然是不可取的。依照《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双方有义务善意地进行协商,着眼于在它们各自海域不可避免的定界问题上达成一致。尤其划界还须尊重开采沿海大陆架上矿产资源的既存权利。这项权利早在1994年3月29日前就已经被其中一方所承认,另一方也没有书面的异议。同时还须尊重第三方对海洋的合理要求。
换言之,喀麦隆建立在对赤道几内亚所有海域的全球海域划分的基础上所提出的要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此被驳回。
某种程度上,喀麦隆对海域边界的要求在诉讼程序中是可行的,但是它对西部、南部管辖重叠的海域边界的请求遭到了法庭的驳回。
两国各自的领水是由一条中线分隔开来的,这条中线在隆里奥—德雷的边界范围内。除隆里奥—德雷之外,双方各自的海域边界是根据等距离的原则来划定的,这个点是根据已有的线和赤道几内亚海域边界交界处来确定的,大约是北纬4°6′,东经8°30′。
在关于赤道几内亚介入的口头辩论即将结束时,赤道几内亚提出它已经请求法院不要在更靠近赤道几内亚的地区划定喀麦隆和尼日利亚海域边界,也不愿意发表任何意见,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其与邻国在进行海域分界线划界的背景下产生利益的偏差。为了在诉讼中保护第三方的利益,这就意味着法院确定的喀麦隆和尼日利亚的划界必须位于赤道几内亚比奥科岛和大陆的中间线以北。
尼日利亚在其第7项反对意见中表明,由法院来解决两国海洋分界线划界问题是合适的,避免产生法律上的纠纷。
尼日利亚就其立场提出了两个缘由:第一,巴卡西半岛的所有权尚未决定之前,海域边界不可能确定下来。第二,在这个可能对巴卡西半岛主权问题作出决定的关键时刻,若双方尚未做好事先充分的行动,海洋划界问题将不被接纳,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国际法基础上的协议”来影响定界。
尼日利亚在第8项初步反对意见中主张,在第7项初步反对意见的背景下作出补充,即海洋划界的问题必然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到这种程度上就应不予受理。从这方面来说,法院以及双方指出,只有在地图上G点(根据两国意见,位于离海岸大约17海里的地方)之外海域边界延长的时候,涉及第三方权利和利益的问题才会出现,随之而来的还有判决。因此,法庭得出结论,尼日利亚第8项初步反对意见并不具备专门的初步特征,而且法庭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喀麦隆请求的案情事实。
喀麦隆提出:
之所以这个案子中的划界不能影响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权益,是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对除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外的所有国家予以排除。即使对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权利不审而判,法庭也能够决定喀麦隆和尼日利亚各自的权利。法庭判决的效果和双边海域划界条约的效果是一样的。这个条约在没有相关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双方缔约国可以将其海域边界定在三国的交界处。
边界争端(布基纳法索和马里共和国)(1986年国际法院报告,第554页)和领土争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和乍得,1994年国际法院报告,第6页)中涉及的陆地边界的决定,也同样应该适用于海洋边界。就这点而论,如果法庭遵循喀麦隆的请求,详细阐述两国之间边界的路线“直到国际法规定由两国各自管辖的海域的外部界限”。这并不意味着外部的界限是一个三国交点,而这个交点可能会影响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要保护赤道几内亚的权利有很多种方法,移动区条划界线以确保所有权利得以考量,避免在有争议区域作出最终裁决。取而代之的是,这条线是一条没有终点的不连续界线,仅仅展示了世界的方向。使用这些方法,法院应尽可能提供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双方的争端。
缔约方之外的干预并不能阻止法院在它之前充分解决纠纷。正因如此,不管法院是否被干预国约束,都必须进行一个完整的划界,否则干预制度将不会再起作用。更进一步说,一方干预当事人就不能通过提出稀奇的要求阻止法庭对要求所涉及的区域作出裁决。
法院必须把整个区域的地形考虑进去,尤其是喀麦隆位于高度凹海岸线的中心,地形非常不利。这导致了毗连国家的要求对喀麦隆的要求有一个“夹击”的影响。喀麦隆声称它仅要求法院在某种程度上以反映地形的方式移动尼日利亚截断的部分。
喀麦隆和尼日利亚已经进行了对话协商,协商的焦点在于其完整的海洋分界线,但是宣告失败。根据《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第2款,法院成为适格的主体,执行由喀麦隆提出请求的整个划界要求。此外,谈判失败是尼日利亚的背信弃义造成的。尼日利亚不应该利用自己非法的行为,阻止喀麦隆获得国际法院最终充分的裁决。
如果法院拒绝在尼日利亚辩称尚未进行足够谈判的地区划定界限,它会暗中支持一个海域的划分,这个划分会建立在尼日利亚和赤道几内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且无视喀麦隆的权利。这将成为导致双方发生重大冲突的根源。
尼日利亚主张:
法院对喀麦隆海洋分界线的要求没有管辖权,因为它触及并影响到了第三国所声称拥有的地区。喀麦隆声称的海洋划界界线侵犯了赤道几内亚所有的地区。如果法院要维护面对尼日利亚的界线,那么它清楚必要的暗示将会驳回赤道几内亚对那些区域所请求的权利。
法院缺乏管辖权并不是受赤道几内亚干预的影响,因为它并不以期成为一个当事方。而且在这个基础上,它的干预也没有被接受。
法院必须把与赤道几内亚要求重叠的所有区域排除在判决之外,如果这些要求在法律上是可信的。赤道几内亚提出的要求满足可信度考验的要求,因为它们在一个严格的等距线范围之内。
法院的一个决定对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不具有约束力的事实是不够充分的,因为最终的裁决会造成一个定局性的印象,并在实践中作为一个推定来操作。
《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第1款要求海洋划界争端当事国应首先试图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正因为这并没有在喀麦隆声称所有的部分相关海域(G点之外)发生,所有法院应该拒绝在这些水域进行划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