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国际法院采用公平原则划分国家间大陆架边界的案例之一。由于本案一方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另一方主张运用自然延伸的标准进行划界。因此,本案的焦点集中于应遵循哪种标准和方式进行划界。国际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继承和发扬了大陆架划界国际司法判例的立场和观点,强调“根据公平原则和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划界。考虑到本案当事国海岸间距不足400海里,以及两国境内存在两块截然不同的领土自然延伸部分,因此,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主要赋予了“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在划界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国际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特别强调了成比例因素(proportionality)。由于利比亚的海岸线为192海里,马耳他的海岸线为24海里,因此国际法院在划分界线时作出了有利于拥有更长海岸线利比亚的调整。此外,根据1982年《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国际法院否认了马耳他无人岛屿费尔弗拉岛屿在两国划界中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