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仲裁裁决一方面基于1881年协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基于对事实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检验的基础上作出。
1.仲裁庭根据1881年的协定当中确定的“比格尔海峡”的定义,第三章中涉及阿根廷的部分,“斯塔顿及其周边岛屿,以及其他位于火地岛以东和巴塔哥尼亚高原东岸的一些岛屿,均属于阿根廷所有;比格尔海峡南部直到合恩角的岛屿,包括那些火地岛西部的岛屿均属于智利”。在解释这一部分的内容时,仲裁庭运用了文义解释,并考虑了相关使条约有效力的因素,最终认为,将不同部分的水道划归是否属于海峡部分的水道对于条约当中的“条约水道”认定是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区分意义的。仲裁庭最终认定北方的那条是“条约水道”,它穿过了皮克顿和努埃尔岛,因此,这三个岛屿是属于海峡南部的。
阿根廷在1810年占领地保有原则、1893年的协议以及1881年的条约规定基础上,提出了大西洋原则,将火地岛东部以及巴塔哥尼亚高原东岸的大西洋部分划归阿根廷所有。仲裁庭认为,没有任何一项原则可以凌驾于其他将大西洋沿岸的部分划定为阿根廷的领域,同时,它也认为任何大西洋沿岸国的动议在充分的理由做支撑的基础上应当就其条约内容予以重视。进而言之,如果该条约没有特别地将这三个岛屿划归为阿根廷,那么它们就是属于智利的,因为该条约是对整个区域进行充分的划分。关于这一点,条约在该款中进一步解释了“在南部”应当指建立在以比格尔海峡东西延伸方向为基础的“南部”,否则,应当在条约当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另外,仲裁庭还从条约中的有利于阿根廷部分的划界认为阿根廷的南部边界应当是格兰蒂岛的南部及相关水域,处于条约中明确进行了划分的岛屿。
至于条约第三章当中没有提到的部分的归属问题,仲裁庭认为有一项总的有关领土与其附属领水的共同归属的法律原则可以对此进行解决。法庭采纳了阿根廷在附属表格中提出的界限,这条界限从海峡中心点直到狙击岛东岸。然后将聚集岛划为智利所有,贝卡塞斯群岛为阿根廷所有。接下来,法庭对该划线进行了阐释和说明:“该分界线是在点对点,海岸对海岸甚至直线基线段之间构建,这是一条中间线,并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正。总的来说,在一些特殊的地域,考虑了沙质的海岸、淤泥以及其他任何可能造成中间线不公平的因素。”
2.在涉及相关事实和材料的正确性的问题时,仲裁庭考虑了相关因素,认可了相关的结论,但是明确表示材料和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双方在1881年到1888年间实际管理是法庭对条约阐释的一个重要的参考点。至于文本部分,仲裁庭参考了两国外交部长关于界约的谈判,政府外交机构间接触的文件内容,以及1881年到1888年间公开发行的图表及地图。仲裁庭更是考虑到了这些年智利对岛屿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尤其是陆地和采矿方面的,并没有对条款的执行造成任何的阻碍,因此,仲裁庭倾向认可智利对于条约岛屿条款的解释。
1977年2月18日,仲裁庭决议产生。该决议经过了英国政府的批准,并于1977年4月18日递交给两国政府,成为一项建立在1902年一般仲裁条约基础之上的终裁决议:
其一,认定皮克顿、努埃瓦和伦诺克斯及其相关岛屿属于智利共和国所有;
其二,条约附属表格中的划线,是决定的组成部分,对阿根廷、智利两国的领土和领海管辖进行划分;
其三,该线以北的所有岛屿、海岛、岩礁、海岸以及浅滩均归阿根廷所有,该线以南的归智利;
其四,条约当中的任何实质性行动必须在经英国政府批准该条约、送达两国之后的九个月内进行落实;
其五,该仲裁庭继续存在,直到其通知英国政府条约相关内容已经得到充分而完全的执行。
Gros法官对条约第三章进行了不同角度的阐释,得到的结论是一样的。
该争议必须被视为是对界限划分问题的争议。两国的目的应当从1876年到1881年的相关谈判以及两国间特殊的国际政治关系当中进行阐释。
由于1881年的条约订立之初并没有地图,而条约第三章的内容是建立在特定的文本与历史条件基础之上,因此,制图学方面的研究似乎是缺乏法律根据的(除用作印证证据之外)。
至于法庭对于条约生效之后双方的实际举措的认定方面,他认为,“不应当仅仅考虑完全迥异于双方实际态度的条约内容,而是应当考虑实际效果”。
1977年5月2日,英国政府分别将仲裁书递交给了两国政府。阿根廷政府在仔细研究了该仲裁书的内容之后认为其存在很多严重的缺陷,尤其是部分内容违背了相关国际法的内容,因而是无效的。智利政府则拒绝认可阿根廷关于条约无效的声明。
最终,阿根廷与智利两国于1979年1月8日请求罗马教廷来作为双方争端的调解人(蒙得维的亚法案),指导双方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共识。1984年1月23日,双方签署了《和平友好联合声明》(《联合国条约集》,1399卷,23392号)。该法案,在充分考虑教廷的提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划定了双方的海域分界线以及比格尔海峡的底土与海床的归属。条约的第7条至第11条划定了双方的海域分界线:
第7条
阿根廷共和国、智利共和国在相关区域中的海域、土地以及底土的分界线位于南部区域,从比格尔海峡已存的分界线始,也就是由南纬55°07.3′与西经66°25.0′交点所在的由以下一系列点所形成的线:南纬55°07.3与西经66°25.0′形成的点A,东南向延伸到努埃尔与火地岛之间南纬55°11.0′与西经66°04.7′的点B;接下来,由B点东南向45°延伸到南纬55°22.9′与西经65°43.6′的点C;由C点向正南方向延伸到子午线与南纬56°22.8′的点D;从D点向西,距合恩岛最南端24公里,直到与子午线往南与合恩岛最南端南纬56°22.8′,西经67°16.0′相交的点E;从E点继续向南到南纬58°21.1′、西经67°16.0′相交的点F为止。
阿根廷与智利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将向所划定区域的东部以及西部延伸。向南到点F,智利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将延伸至国际法所允许的距离,向西到西经67°16.0′,直到公海为止。
第8条
双方同意,合恩角以及艾斯塔多斯岛区域内,双方的领海将受到限制,从双方基线开始划一条3海里的线。
在前面所提到的区域中,双方应充分尊重第三方的国际法规定的最大领海范围。
第9条
双方同意将以上两章中划定的海域称为“Mardela Zona Austral”(意为海的南部区域)。
第10条
阿根廷共和国以及智利共和国同意在麦哲伦海峡东部(北部的Punta Dungeness与南部的Cabo del Espíritu Santo),双方的界限是从“Dungeness标记”(早先的灯塔)延伸到火地岛的Cabodel Espíritu Santo“记号1”之间的直线。
双方在相关区域的海域、海床以及底土的主权一直向界线的东部、西部延伸。
在此所进行的划界决不改变1881年《边界协议》的规定,即第五条中规定的麦哲伦海峡是中立的,允许任何国籍的船只通过。
阿根廷共和国决定保障,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任何国籍的船只从阿根廷海域无害进出麦哲伦海峡的权利。
第11条
双方相互尊重对方各自划定的属于各自领土的领海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