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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现状

国际法院作出的若干判决也影响了海洋法的发展和联合国召开处理海洋法问题的会议的工作,自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着手海洋法问题的编撰以来,国际法院已在它处理的数个案件中确定了一系列指导领海划界的基本标准: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总方向;基线以内的海域应与陆地领土紧密相连,受内水制度管辖;应考虑有关地区的特殊经济利益,而该经济利益的现实和重要性是由长期使用所清楚证明的以及“大陆架划界应通过有关当事国按照公平原则达成协议划定”的原则。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刚召开之际,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规定“由捕鱼业的繁荣和激烈竞争导致在海洋国际法领域的发展之一就是先前国家可自由开发利用远海资源的原则应由适当考虑其他国家权利和保留整体利益的需要所代替”。同时国际法院也积极参与适用于国家管辖下的海洋区域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它在几个判决中分析了海洋法发展的新领域,并在《公约》缔结之前,在“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案”中确定“经济区”的概念现在已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并在有关案件中适用新的大陆架概念和划界原则。 ZxeYQxCjLNA91bzM/9/H52ZpiUqU4UC9pcPVtUg6l8HSIPKPN2yWA1jLCVty7T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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