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管辖分为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规定:“一、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规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是否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因此,非联合国成员国也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了国际法院的管辖:
“一、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二、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
(子)条约之解释。
(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三、上述声明,得无条件为之,或以数个或特定之国家间彼此拘束为条件,或以一定之期间为条件。
四、此项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其将副本分送本规约各当事国及法院书记官长。
五、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
六、关于法院有无管辖权之争端,由法院裁决之。”
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共有193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其中73个国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仅针对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规定:“一、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二、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