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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仲裁的历史发展

国际仲裁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项极其古老的争端解决制度。在奴隶社会时期的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国际仲裁的雏形。后来,中世纪罗马教皇的时代,欧洲很多国家将争端提交给教皇仲裁。在东方,国际仲裁也同样历史悠久,中国古代的东周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有了国际仲裁的活动。

近代时期,仲裁制度有了较快的发展。仲裁制度源自用仲裁方法解决国际海洋争端。1794年英国和美国之间缔结了《杰伊条约》(Jay's Treaty)——《美英友好、商务和航海总条约》,设立混合委员会仲裁制度来解决纷争。这个条约对英美两国自美国独立以来在国际谈判中无法解决的各种争端,规定设立三个混合委员会进行仲裁。他们分别负责解决边界争端、英国债权人对美国的清偿要求,研究美国公民因在英法海战中受到损失而提出的控告。条约明确规定,委员会必须以公正、公平和国际法来裁判案件,其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条约规定的混合委员会仲裁制度具有当代国际仲裁的特点,所以《杰伊条约》被认为是国际仲裁制度产生的标志。

此后的实践中,英美、美国与南美国家之间签订了大量类似的条约,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一种通用方式。1871年,英美两国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The Alabama Claims Arbitration)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近代国际社会通过仲裁制度解决争端树立了模型。随后,一系列仲裁案件顺利解决了诸多的国际争端,国际仲裁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对仲裁规则加以编纂,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0年,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设立,在近100年的时间里,共审理、裁决了40起案件。1928年,国际联盟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这些公约确立了仲裁为一项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为仲裁原则、规则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1953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了一项《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草案》。195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项草案文本。该草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对国际仲裁的详细说明为今后各国缔结双边仲裁条约提供了示范规则。 sO3zKZOO6jBCrBbgQpmVugVyyeGkIVChAYDSdKHp/Z5z+CdS5zoN/KVVGHra3H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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