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称“公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它是由争端当事国通过公约、条约、仲裁条款或临时协议,约定将争端交付其自己选任的仲裁员审理,并互相约定接受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之一。 仲裁与诉讼形式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二,专业性。专业性是仲裁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仲裁的专业性主要表现为裁判者即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的专业性。其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与选择。其四,保密性。相对于诉讼的公开审理而言,仲裁具有保密性的特征。即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参与人负有对仲裁所涉文件、仲裁审理过程等的保密义务。其五,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当事人可以根据个案的需要自主选择适当的仲裁程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程序设计,提高仲裁效率。其六,独立性。仲裁的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其他力量的干涉,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际仲裁的特点是:其一,争端当事国以协议的方式自愿接受管辖;其二,争端当事国可自行选定仲裁人,仲裁法庭只是为特定的案件而设立的;其三,争端当事国可协议并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仲裁人依据当事国选择的法律作出裁决;其四,当事国在协议中承诺服从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五,国际仲裁的裁决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性质,依靠当事国自觉遵守和履行。 从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来看,国际仲裁分为国际公法意义上的仲裁和国际商业性质的仲裁。
涉及国际仲裁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