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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调解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须提交本节规定的调解程序的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起程序。收到通知的争端任何一方应有义务接受调解程序。争端一方或数方对提起程序的通知不予答复或不接受此种程序,不应阻碍程序的进行。调解委员会对于是否有管辖权有决定权。

强制调解程序主要适用于特定的海洋争端:

《公约》第297条第2款(b)项中规定:“因进行研究国家指控沿海国对某一特定计划行使第二四六和第二五三条所规定权利的方式不符合本公约而引起的争端,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按照附件五第二节提交调解程序。……”

《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中规定:“(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和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hdF0PM3P3Ow3Qlgufn77GhQ7mv1fKRUIGyg8IxDFFFE92Nntffy5zD6rgcVHM0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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