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出口的,不得出口;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出口,主要通过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进行管理。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中国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和宗旨是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以及履行中国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安全。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2.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3.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4.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5.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6.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7.其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规定的出口批准文件(属于出口配额管理但不使用配额数量的商品凭商务部批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业务时,应当委托经营者代理出口,并由该经营者办理出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货物,应当附带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2.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3.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4.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5.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6.其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7.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规定的出口批准文件(属于出口配额管理但不使用配额数量的商品凭商务部批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经营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应当到《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
1.许可证局发证范围:
(1)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授权范围内的出口许可证。
(2)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2.各特办发证范围:
(1)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联系地区内经营者、联系地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及配额由地方管理的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子公司的出口许可证;
(2)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联系地区内经营者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
(3)签发商务部规定的其他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3.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范围:
(1)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本地经营者出口许可证;
(2)签发商务部规定的其他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4.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
凡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中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经营者一律到指定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2)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3)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经营者应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提出换发新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使用当年出口配额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办理延期,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办理延证手续,该出口许可证货物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为了强化对出口商品的宏观管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某些商品的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这里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即指对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同时实行许可证管理,双管齐下,双重保险以防止和避免超配额出口。海关对实行配额限制的出口商品,一律须同时凭出口许可证放行。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在中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中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外国(或地区)对中国有配额限制或要求中国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金额大而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及某些重要的民、优、特出口商品。
中国的出口配额主要包括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三种,并依据不同的配额形式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所谓“计划配额”,主要是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出口商品以及对在中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国家对这些商品实行必要的计划配额管理,如大米、大豆、茶叶、煤炭、钨、锑等。“主动配额”即指对中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有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以及国外要求中国主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对这些商品国家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包括红小豆、高粱、栗子、大蒜等。“被动配额”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对中国出口有配额限制的商品,对这些商品中国必须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共计24种,包括化学纤维、棉纱、棉布、服装、呢绒、地毯、蘑菇罐头、黑白和彩色电视机等。加入WTO后,中国适时颁布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对出口配额管理制度作出了新规定,摒弃了一些带有浓厚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概念和制度(如“计划配额”),逐步完善了中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
在中国加入WTO后,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但下列出口商品除外:
1.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2.根据多边、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附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如农产品: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工业品: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出口配额总量由商务部确定,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2.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
3.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4.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
商务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并且近3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并经其审核汇总后上报商务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商务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
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分配给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商务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照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商务部可将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分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应当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不少于总量70%的配额下达分配。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各主管部门进行配额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或地区最近3年内该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如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地区或中央管理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等情况时,商务部可以对已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各出口配额使用单位应提高配额使用率。地方企业应当及时将其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交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将其在本地区内重新分配或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直接交还商务部。
中国的进出口货物管理,一是要注意主管部门的变化。二是要注意主管部门进出口货物的政策调整。三是要关注自贸协议、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殊规定。
天津裕友公司诉天津经开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原告天津裕友公司是1990年5月7日经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各类木制家具、室内外装饰拼板,设计初期年产各类拼板1.9万立方米,产品全部外销。
1991年7月,原告生产的4个集装箱桐木拼板出口时,曾被天津海关以“无证闯关”为由查扣。1995年2月2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根据通知,将原告欲出口日本的4个集装箱桐木拼板扣留,同年2月21日,原告副总经理秦某某向被告经贸处处长艾某某汇报产品出口情况,并口头提出直接向国家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要求。艾某某表示,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涉及许多问题,申领困难,建议通过外贸代理临时解决产品出口问题。
鉴于原告坚持要向国家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被告经贸处处长艾某某于1995年2月下旬、3月5日、3月15日分别向天津市外经贸委、国家经贸部反映了原告申领出口许可证要求。国家经贸部有关负责人答复:“桐木拼板属严格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国家对日本实行主动配额管制,天津裕友公司不是国家经贸部批准的有配额商品经营权的企业,建议通过外贸代理或调剂解决。”1995年5月8日,被告经贸处处长艾某某到原告处将前一阶段向有关方面汇报情况以及有关方面的态度、建议向原告副总经理秦某某做了通报,秦某某表示不能接受。1995年7月24日,原告在给被告《关于我公司问题彻底解决的申明》中提出“终止公司经营;由政府收购公司;赔偿损失;承担原告对外债权债务;担当原告对外合同的最终结果”5项要求。1995年8月4日,被告副主任阎某某约见原告副总经理秦某某商讨解决办法,秦某某表示除政府收购外,不接受其他解决办法,并在1995年8月8日给阎某某的信函中表示:“任何经营之延续、转轨、调整或其他类似之行为,本公司均无能为力。”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在出口许可证管理方面的职权范围,即受理申请,初审并转报申请没有异议。原告诉称的1995年3月7日曾向被告提交申领“出口许可证”书面申请一节,经秦某某、艾某某出庭举证,以及罗某某提供的书证,均不能证实。
审理还查明:被告于1995年10月为解决原告库存产品出口,到国家经贸部为其争取到一次性解决库存产品出口方案,原告未能接受。
法院认为:原告生产的桐木拼板属国家配额管理商品,由于原告不是国家经贸部批准享有配额商品经营权的企业,所以不具备申领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条件。1995年5月8日被告已将国家经贸部的态度、建议转告了原告,其行为合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节录)
第三十三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三十五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并不晚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节录)
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