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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规则要点】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因此,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如果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理解与适用】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004年6月19日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凡与《登记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登记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一、一般规定

该《登记办法》规定: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其委托。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具体包括:(1)按本条第2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备案登记机关的职责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根据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须按照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风险提示】

中国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很低,但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也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节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节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rbCFzH2vXoy8hKXJ+r15gBqR+Tci8bV24ktrDp9Iaaa8gIxngPmUHqKIX1fzZC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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