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此刻,海量数据正在被处理。这种处理致力于从数据中获取知识,然后将其作为决策的基础,以改进产品和服务或实现针对个人的决策:这就是大数据。仰赖大数据的发展,数据已成为创造数字知识并形成决策的主要组成部分。
大数据在很多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且富有发展前景。它有潜力使公司获取巨额收入、协助科学家解决关键问题并帮助政府作出明智的政策决定。然而,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和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由于经常处理个人数据,大数据亦被用来描述个人用户,隐私和数据保护成为大数据伦理和法律讨论的焦点也并不奇怪。 [1] 因此,研究人员和决策者的注意力都集中于隐私和数据保护上(包括界定问题和确定适当的法律和解决方案)。然而,大数据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不止于隐私和数据保护。大数据应用和算法决策对个人生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进而超越了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范畴(例如,大数据影响个人自治、非歧视的权利以及言论自由)。
然而,在大数据的伦理和法律讨论中,聚焦于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可能并无不当。除了具有值得独立保护的基本权利价值,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还可以充当保护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例如,数据保护规则创造了隔离一般公众个人信息的机会,从而促进了对非歧视权利的保护,而公开的个人信息正是人们受到歧视的基础。同样,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可能会创生使人们免受监视的个人保护区域。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还能有效培育言论自由,理由在于它们有助于信息的收集和思想的形成免受寒蝉效应的影响(这种影响时常发生在信息处理过程对他人可见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tHR)和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都承认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在保护其他权利和自由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与学术文献的观点一致)。
在大数据背景下,基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视角,呈现出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在保护人们免遭大数据对其生活已经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方面具备的潜力和局限性问题:现有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框架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大数据影响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在大数据讨论中聚焦于隐私与数据保护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应该关注通过其他法律领域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甚至寻找新的解决方案来应对大数据的黑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