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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97年,安雅和麦克亲眼看见了他们的妈妈盖尔·阿特沃特因未系安全带而被警察逮捕,那时安雅5岁,麦克才3岁,一家人居住在得克萨斯州的拉戈维斯塔市。当时麦克弄丢了他心爱的玩具,妈妈不得不开着车带着孩子们在公园附近寻找,车子开得很慢,速度才15英里/小时。两个孩子都把安全带解开,从车窗里探出头来寻找玩具。这时,巴特·塔瑞克警官把他们拉到路边,指着阿特沃特的脸大吼:“你要进监狱了!”阿特沃特问警官,能不能先把孩子们送到朋友家,但塔瑞克警官却让孩子们跟她一起。于是,由于触犯了未系安全带的轻罪,阿特沃特被铐着送进了警察局拘留室,而且还留下了案底,录入了指纹。但最终,她不过是为自己的轻微违法行为支付了50美元的最高罚金而已。然而,亲身经历了这一事件全过程的孩子们却从此害怕起了警车,当小麦克看到警察时,他就会趴在地上蜷成一团。但法律却允许塔瑞克警官这样为所欲为,因为在审理盖尔·阿特沃特案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某些人即使只涉嫌最轻微的轻罪,警察也可以对其施以逮捕和监禁。 [1]

几年后,在美国另一边的纽约,19岁的沙里夫·斯丁森遭遇了另一种不同的轻罪程序。斯丁森每周都会去布朗克斯区探望他的姨妈,某一天当他正要离开姨妈的公寓楼时,警察命令他靠墙站好并对他开始搜查。尽管在搜查之后警察徒劳无获,但仍然拘捕了斯丁森。四个小时后斯丁森被释放,并被控行为不检。实际上他并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法官也以法律上不足以认定为由驳回了对他的指控。然而三周后,斯丁森又一次在探望其姨妈时被逮捕了,这次他被控犯有非法闯入罪和扰乱秩序罪。同样,他仍然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法官再次驳回了对他的指控。这些滥捕行为每天都在纽约不断重演,这引发了一定的争议,一些警官将原因归咎为非正式的考核指标。也就是说,纽约警察在工作中必须达到一定数量的逮捕及传唤的要求,否则就可能会违背考核准则。但纽约市警察局却否认了这一潜规则。 [2]

像阿特沃特的交通违规或斯丁森的行为不检这类轻罪是美国刑事制度的愚蠢变体。这些轻罪行为被附上了“次要”“低级”和“琐碎”的标签,而且还使用了诸如“违章”或“违警罪”的无害名称,由于犯罪危害较小、处罚相对较轻,这一低层次犯罪的领域并未引起太多的关注。然而这一制度范围广、威慑力强,对人的影响也非常残酷。每年约有1300万人被指控犯有诸如乱扔垃圾或家庭暴力等犯罪,其中绝大多数是轻罪案件,约占总量的80%。 这就意味着,在美国,大多数逮捕行为与轻罪有关,大多数案件也是轻罪案件,大多数美国人都会因为触犯轻罪而亲身经历一遍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在这个巨大的轻罪制度中,数以百万计的人被逮捕、指控和留下案底,或许还会被监禁、定罪及惩罚,这些过程可能会给他们和家人留下一生都挥之不去的阴影。花费数十亿美元的大规模非人性化监禁已经成为公认的失败政策,而事实证明,轻罪制度所造就的庞然大物给人们带来的伤害甚至会更大。

轻罪之所以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被严重低估了。虽然对轻罪行为的惩罚通常很轻微,但其造成的影响并非微不足道。轻罪程序往往会剥夺当事人的自由、金钱、健康、工作、住房、信贷、移民身份和政府福利。即便是短暂的监禁,也可能带来严重的危险,因为轻罪而被逮捕和定罪的人往往会面临失业,继而很难找到新工作。罚金和其他费用可能导致无力承受的穷人被监禁。学生、穷人和老年人则可能因此失去政府补助。对于移民而言,触犯轻罪可能会导致自己被驱逐出境。这些轻罪案件的处罚程序从来不会大张旗鼓地进行,但每年都悄无声息地恣意运行了数百万次。

有时候轻罪行为看起来并不像犯罪。例如,全美有25个州都把超速行为定性为轻罪,这些州还将许多人眼中早已司空见惯的事情也都定为犯罪,比如闲逛、随地吐痰、行为不检和乱穿马路等行为就属于触犯了“维持秩序”或“生活质量”的大类犯罪范畴。相比之下,一些轻罪的危害程度则相当严重,比如酒后驾车及家庭暴力。因此,正如我们所见,轻罪的范围相当广泛:一些被视为轻罪的行为其危害程度堪比重罪,更多被惩罚的行为在许多人眼里却又极其普通,而这些行为的危害结果极其轻微,甚至不值一提。法律将如此宽泛的行为均定为犯罪,使得可能受其影响者不计其数,因此轻罪案件的覆盖面极为广泛。

由于轻罪案件的数量实在太过庞大,其诉讼进程就会倾向于加速办理,这便为它“赢得了”一些不错的绰号,例如“放牛式司法”“流水线正义”“随到随认律师”“快餐法官”等等。联邦最高法院担心,如此多的轻罪案件“会让人痴迷于快速审理,而不管结果是否公平”。 实际上,这种快速增长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和尊严经常遭到践踏。例如,2014年时,南卡罗来纳州北查尔斯顿的一位G姓老奶奶因入店行窃而受审。在法庭上她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也无法理解法言法语,于是便申请律师为她辩护,但这似乎只会激怒法官。虽然G奶奶请不起律师,但法官并不准备推迟审理此案以给她充足的时间申请公设辩护人。G奶奶无法获得律师帮助,起初她想大声说话,但后来语气变得平静,接下来只是咕哝了几句,最后她放弃了发言,选择在法庭上沉默。“你想怎样辩解?”法官问道。G奶奶没有回答。“你想不想申请陪审团审判?”她还是沉默。法官仍然坚持继续审判,他传唤了一名沃尔玛超市的目击证人,此人声称G奶奶拿走了肉和蛋糕。G奶奶问:“怎么回事?”法官重复道:“你想不想申请陪审团审判?”G奶奶很不解,她向四周挥了挥手说:“我不在乎。”沃尔玛超市的目击者说,G奶奶两岁的孙女当时和她一起在超市里。这使法官更加恼火。最后法官说“夫人,我只能做这么多了”,于是便宣判G奶奶有罪,判处她30天监禁,G奶奶随即被戴上手铐,哭着被带出法庭。这个案子从审理到宣判的整个过程还不到三分钟。 [3]

G奶奶的经历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典型意义。首先,轻罪案件的庭审过程非常快。在佛罗里达州,大多数轻罪案件都是在三分钟以内通过认罪答辩结案的。阿肯色州舍伍德地方法院速裁法庭的庭审程序不到两分钟。圣路易斯市的一些法庭一天要审理超过500起案件,平均每个案件不到一分钟。 [4] 其次,G奶奶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像她这样面临监禁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法官应当为其指派一名律师。但在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的被告人通常不会获得律师帮助。在一些下级法院,法官经常指示被告人直接与检察官沟通解决案件,有的案件甚至没有检察官,由警察自行负责公诉。在其他一些法院,法官甚至都没有律师执业经历。 [5]

即使被告人确实获得了律师帮助,他们仍可能无法获得真正有效的辩护。许多公设辩护人(公职律师)身负数百起甚至上千起案件,根本没有时间关注任何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在芝加哥、亚特兰大和迈阿密这样的大城市,轻罪案件的公设辩护人每年要承担超过2000起法律援助案件,这是美国律师协会建议数量的五倍有余。 [6] 过重的负担导致这些律师可能只会向他们的委托人告知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随后便直接带着他们去签署认罪协议。这些一见到被告人就马上劝其认罪的律师就被称为“随到随认律师”。

但从这一点上看,G奶奶的经历又很不寻常:她并没有认罪。这种正式审判在轻罪案件中非常少见,因为大约97%的轻罪案件都会以认罪结案。 [7] 由于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加快了办案流程,被告人在作出认罪答辩的时候,通常还没来得及完全了解自身权利,也不知道应该如何选择,甚至不知道他们的选择意味着什么。许多被告人在犯罪证据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认罪答辩。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众多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会形成错误的观念:涉嫌轻罪被捕的无辜者通常会承认那些他们并没有犯下的罪行。他们之所以会认罪,一是因为他们没有辩护律师,二是法庭为其指派的援助律师可能缺乏调查案件的资源,三是因为他们太穷而付不起法庭所要求的保释金,但如果他们认罪,法庭就会让他们回家,否则他们可能将在监狱中被关押数周甚至数月之久,直至案件审结。正因为认罪的压力无所不在,轻罪案件的数量又十分庞大,因此错误定罪的案件每年可能都会发生数十万起。

简而言之,美国的轻罪案件诉讼程序往往违反法律中关乎公平正义的最基本原则。以下是本书后面将详细介绍的几个案件,这些案例说明了轻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 在马里兰州的一家轻罪法院,一名法官编造了一条虚构的证据规则以袒护检方。当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时,他威胁要判处其藐视法庭罪。 [8]

· 华盛顿州的一名初级公设辩护人每个月都会处理250多起轻罪案件。如果她说服自己的委托人立即认罪,就可以马上处理下一个案子。但当她要求获得更多时间来真正处理委托人的案件时,反而被解雇了。 [9]

· 南卡罗来纳州佛罗伦萨市的下级法院没有检察官,而是由警察同时担任公诉人与证人。被告人要么选择为自己辩护,要么选择与逮捕他们的警察达成认罪协议。 [10]

· 卡瓦娜·杨是密歇根州沃什特诺县一位抚育两个孩子的单身母亲,她因无力支付300美元的交通罚金而被判入狱。随后监狱居然向她收取了登记费,她在服刑时每天还要额外付给监狱住宿费。 [11]

· 在巴尔的摩警方使用的“非法入侵罪”逮捕记录表上,被捕者的姓名栏是空白的,但在种族和性别栏上却早已被填上了“黑人男性”。 [12]

正如上述案例所示,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虽然有可能严重不公、事实不清,以及对人缺乏尊重,但也不可一概而论。对于某些人某些地方而言,这一程序却运行良好。例如,联邦法院由于案件数量较少,司法资源较为充裕,被控入店盗窃罪或酒后驾车罪的贫困被告人会获得资深律师的指定辩护,法院也会定期举行适当的听证会和审判。在一些城市,高级检察官会仔细审查轻罪案件的备审案件表,以确保只有案件正确才能提起公诉。全国各地都有一流的公设辩护律师事务所,它们提供的代理服务与任何昂贵的律师事务所一样,甚至更胜一筹。

有时间和资源的富裕被告人可以确保他们的案子即便再小也能得到严肃对待,这种对案件的关注度差异简直堪称法律中的“黄金准则”。这时候,诉讼规则和证据都会变得十分重要,检察官也会履行他们伸张正义的义务。这些被告人所聘请的律师资源丰富,足以胜任其辩护工作。如果说刑事制度是一个金字塔的话,这里就是金字塔的顶端。在这里,无论是对轻罪案件还是重罪案件而言,刑事诉讼程序都会起到相同的效果。 [13]

当然,诉讼程序再完善也无法弥补从底子上就缺乏公正的规则。再多优秀的律师都无法确保基于当事人的种族、宗教或疾病来定罪的规则变得正当。 [14] 但程序越完善,就越能挑战这些不公平的规则,官员就越可能谨慎地行使裁量权,那么刑罚就将趋于平衡。有时在最完美的情况下,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实现这些重要的价值。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金字塔的顶端实在是太小了。大部分的轻罪案件以及相当多的重罪案件都远远达不到“黄金准则”的要求。因此,虽然人们常说美国有两个司法制度——一个是富人的,一个是穷人的,但实际上二者的界限正在逐渐融合消弭。随着犯罪越来越多,被告人越来越贫穷,在压力与资源限制的一系列影响下,刑罚制度的运作模式正在被悄然而缓慢地改变,那些对规则、证据、公平以及无罪推定的基本承诺被削弱了。当我们触及金字塔的底部时会发现,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变成了一个巨大、混沌而阴暗的世界,每年都有几百万美国人被草草投入这里。一部分重罪案件,比如低级毒品犯罪案件往往也被迅速而草率地处理,甚至涉嫌最严厉重罪的被告人有时也会受到令人震惊的冷漠对待,但大部分最底层的案件仍然是轻罪案件。

在这种背景下,正如本书所言:美国的轻罪制度逾越了刑事司法的边界,它惩罚了那些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无辜者。在轻罪诉讼程序中,它不仅将那些等待和期许自己能够获得无罪的判决定罪,还将那些在常理中并不被视为犯罪的一些无害或轻微行为也当作犯罪。而且在他们服完刑期很长一段时间后,轻罪制度还在不断地惩罚他们。就这样,无辜的人被套上了不公正的枷锁:有的未判先罚,有的无罪而罚,有的人即使偿还了债务,仍然会被处罚。事实证明:对于轻罪案件而言,判决既不是开始,也不是结束,无论是罚金、缓刑、还是监禁等正式的法庭判决,都只不过是被告人亲身经历的一部分而已。其实,一旦公民陷入了轻罪程序,他所受到的一系列惩罚性对待可能会超过任何法律判决。他将被逮捕和监禁,遭受罚金和监管,他的行为将被告诉家人和雇主并且留下案底,还可能失去工作、信贷、福利、移民身份或者住房——所有这些经历都将给他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与大多数重罪不同,这些负担可能会比判决本身更糟糕。无论这个人的行为是罪有应得,还是只需谴责,轻罪制度都能对其横加掣肘,这就是“无罪之罚”。

此外,轻罪案件的定罪并非真如字面含义那样轻飘飘。一个案件的定罪代表着司法部门的研究结论,即被告人所涉嫌的行为确应受到谴责及惩罚,其意义可谓举足轻重。例如,一个证据确凿的谋杀罪或强奸罪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及其道德选择意味着什么。但是只有当我们进行审判时,作为定罪基础的案件证据、诉讼程序和司法裁判的质量才会赋予其真正的意义。正因为轻罪制度始终以草率和带有偏见的方式来给人定罪,这无疑剥夺了案件的事实基础和道德评价,扭曲了数百万定罪案件的意义。换言之,如果你被判有罪,可能意味着你做了坏事,并且应该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但很有可能你根本未曾犯罪。

与大规模监禁一样,轻罪案件的上述现象反映了那些深深烙印在美国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但它的影响远非如此。轻罪制度对公共领域的诸多重要方面都产生了影响:它塑造了种族关系,调节了就业市场,也影响了移民入境。轻罪制度更堪称经济巨人,它悄悄地将数十亿美元的公私资产重新进行了分配。因此也助长了一些美国最臭名昭著的不平等现象,尤其是贫富差距以及对有色人种的差别待遇。

轻罪制度通过大规模惩罚低收入者和工人阶层来扩大贫富差距。例如,没有支付罚金或费用,没有缴纳超速罚单或进行汽车登记都属于犯罪行为,但这些对于很多穷人而言是无能为力的。轻罪制度剥夺了工作者赖以为生的关键资源,例如驾驶执照、住房和信贷,这将损害他们自力更生的能力。即使美国的公民福利计划正在努力消除贫困,轻罪制度也会使人重新陷入贫困。美国的监狱到处充斥着仅仅因为无法支付罚金或费用就被投入牢房的工人、穷人或无家可归者,堪称是一种新型的“债务人监狱”。 [15]

这些倒退的做法中有许多可以归咎于轻罪制度对关键部门的经济激励。全国各地的法院、市政部门以及警察局都依赖轻罪案件的收入来支撑自身运营。一些法官的工资取决于他们对被告人收取的罚金和费用。小城市和地方法院能够通过对轻罪案件及交通违法行为罚金而筹集数百万美元的资金。例如,得克萨斯州最为贫穷的城市亚瑟港就曾违规创立了一个特殊部门,通过它为该城市每年带来150万美元的收入。阿肯色州的舍伍德县向每一个退回起诉的案件收取25美元的起诉费,50美元的令状费和两项20美元的监禁费。舍伍德警方则向那些被捕者当场收取罚金。 [16] 与此同时,强大的保释公司都依靠向被告人收取的手续费来营利。

因此,轻罪案件的处理过程实际上已经悄然成为美国税收政策倒退的明证。它不遗余力地从不断扩大的低收入群体中攫取收入以资助各种公私刑事司法机构。刑事司法制度不应如此为之,因为不应以创收为由对人施以惩罚,但这恰恰是轻罪制度的一个核心特征。

其实,这一问题在美国由来已久:美国的刑事制度在惩罚穷人方面早就留下了可耻的历史,对于有色人种,尤其是非裔美国人而言更是臭名昭著,而美国的轻罪制度一贯在这场可耻的戏剧中充当着主角。在南北战争结束以后,南方各州利用轻罪制度的幌子将数十万非裔美国人围捕起来,先判处他们犯有轻罪,然后出售给他们种植园和工厂以冲抵刑罚。 [17] 即便是在当代,南方仍然有很多州为了创收而关满了贫穷的有色人种,将监狱变成了债务人的监狱。

当代的轻罪制度是线性结构的,在这种机制下,最先被卷入刑罚之中的就是有色人种。他们被逮捕、记录和定罪仅仅是由于犯有轻微的过错,有时甚至根本没有犯罪。我们逐渐认识到,大规模监禁对黑人和拉美裔美国人的定罪是明显不公和超乎比例的,它已经异化为加剧种族歧视的引擎。但实际上,种族歧视的现象在轻罪案件的办案程序中早就出现了。例如,在芝加哥,尽管白人和黑人吸食大麻的比例是相同的,但警察逮捕持有大麻的非裔美国人数量是白人的七倍。2016年,加州的北萨克拉门托有一半的乱穿马路罚金单是开给黑人居民的,然而黑人仅占该市总人口的15%。由此可见,在刑事制度的金字塔底部,刑事程序会从一开始就广泛地针对有色人种,而且主要是黑人。他们往往会被控行为不检、非法入侵、持有毒品或者其他轻微违法犯罪。而当他们一旦被捕,大多数人都会作出认罪答辩。此外,由于轻罪本身就经常草草结案,很多定罪都不准确,所以那些并未犯罪的黑人自证其罪的风险非常之高。 [18]

在历史和当代的双重影响下,美国的轻罪制度就这样给成千上万的非裔美国人贴上了犯罪标签。而这些人一旦被贴上犯罪的标签,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马上就会受到牵连,他们将因此而不能获得工作机会,也无法拥有住房,不能接受教育,也无法获批贷款。这也导致一些人被判处更严重的罪行,进而导致目前大规模的监禁危机。它还暗中助长了种族主义的刻板印象——黑人男性就是罪犯。尽管尚未受到指责,但几个世纪以来,轻罪制度一直是造成黑人和罪犯之间恶性联系的主要原因,这也一直困扰着美国的文化和政治。一个接一个地逮捕,一个接一个地定罪,轻罪制度毫无理由地强行将黑人与刑事制度捆绑在一起,然后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

在这些方面,轻罪经历已经成为美国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特质。大多数轻罪案件的执行都会影响到诸如穷人和工人阶层、非裔和拉美裔、移民、年轻人、无家可归者、精神病患者以及瘾君子等弱势群体。这是弱势群体的一个特征——穷人和有色人种最有可能也最早受到轻罪案件的处罚,但将穷人和有色人种污蔑为犯罪只会使穷人更穷,弱者更弱。对于那些在底层社会长大的人,黑人青年男子,人数渐增的移民和普遍贫困的穷人而言,轻罪制度的陷阱往往无处不在。其结果就是,轻罪制度强有力地划分了社会群体。轻罪制度不仅是造成底层社会群体不平等的始作俑者,而且使之像低质量的公立学校或者单间公寓一样不断固化。

现在是时候认清轻罪制度了。实际上,它并不是一个刑事诉讼制度,而是一个具有影响力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机构。轻罪程序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管理公有住房居民和维持士绅等级边界的工具。警察部门利用轻罪制度来考核工作效率、提高工资收入、获得晋升机会。法院、监狱和城市则依靠轻罪制度来增加收入。换言之,我们已经授权轻罪制度从事何种社会、政治及经济工作,而这些工作与刑事犯罪、公共安全或司法公正几乎毫不相干。 正如教育、住房和福利政策一样,轻罪制度也是我们制定重大决策的核心要素之一,我们通过它来决定我们的民主制度,资源的再分配以及如何降低贫困、控制犯罪及治理社区。虽然传统上我们并不会这样理解,但在塑造有组织社会之基本轮廓的万神殿中,轻罪制度恰恰占据了一席之地。

本书全景式地探讨了轻罪制度对被告人从逮捕、起诉到定罪的完整过程,他们在这一制度下的全部经历,以及这一制度对美国经济、社会和民主带来的多重影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试图写一本这样的书,这是有原因的:美国的轻罪制度不仅体量巨大、结构复杂,而且设置分散。它既包括了警察、检察官、治安官、法官、书记员、陪审员、缓刑官、公设辩护人、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家庭和公众,还包括保释担保人、缓刑公司、药物测试公司和数据库公司等强大的私人实体——这些成千上万互相关联的办公室、“玩家”和实务操作一起构成了美国的轻罪制度,这些机构时有协调合作,时有竞争纠葛,各自都承担着不同的作用。在不同的州、县及城市,司法权的管辖范围都大不相同,比如马萨诸塞州和密西西比州之间就几乎完全不同,以至于“制度”二字甚至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为了更加方便和清晰起见,我将其称之为“制度”“系统”或者“机构”,但把整个轻罪制度称为“机器”“生态系统”或者“庞然大物”也同样准确。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定义它呢?事实上,找到一个准确的指代词也是个问题。无论如何,我们都很难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制度给出颠扑不破的一般性概念。

此外,之前没有相关领域著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人们通常很难获得关于轻罪案件的官方数据。许多司法辖区并未统计过轻罪案件的数量。一份出自2009年的报告根据当时有限的数据估测,全美每年的案件数量约为1050万起。在此之前,甚至没人特意统计出全美轻罪案件的立案数量。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收集了全美各州的大量最新数据。附录中总结的信息为我们提供了迄今为止最准确的概况——2015年,全美约有1300万起轻罪案件,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因为这超出了我们之前所预计的案件总量的四分之一,而且这一数字是重罪案件的四倍。 [19] 这1300万的数量甚至也并不能涵盖全部,因为各个司法辖区保存记录的方式各不相同,有时甚至根本不会记录。虽然我提供了每个州的案件数量估值,但进行相互比较时仍应慎之又慎。同样的标签可能在不同的法院含义不同,所以总数并不总是具有可比性。另外,2015年的数据只是一个缩影:这一数据在十年前可能会更为庞大,尽管如此,我的数据汇编为长期以来拒绝被审查监督的轻罪制度打开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窗子,透过它,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一制度的规模、细节和演变过程。我希望它能够启发后人的进一步研究。

或许,之前没有著作研究这一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轻罪案件的全过程从未被视为一个整体。很多学者都曾写过关于警察临检搜查、低级别毒品逮捕的文章,也曾有人研究过轻罪辩护律师的负担过重和补贴过低的问题。此外,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社会学家一直在研究基层法院的特殊运作方式。 [20] 而最近,轻罪保释又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2015年,美国司法部对弗格森警察局的调查揭露了误判罚金和收费的严重性。在过去七年里,我一直在研究这些问题 [21] ,他们其实是一个共同体下的组成部分。这本书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架构,揭示了各种看似不同的刑事司法现象之间的联系,从专门开罚单的警察到黑人驾驶问题,从保释、罚金、交费到“债务人监狱”问题,从公设辩护人补贴不足到犯罪记录的影响问题。它全景式地展现了一个庞大的刑罚机构是如何以五花八门的理由对数百万人用拦截、逮捕、罚金、监禁和留下案底等方式来实行惩罚的,虽然这些理由通常与公共安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也公然违背了公平正义、事实清楚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这些因素对我们的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刑事司法制度发挥着其独特且重要的治理功能,它对为非作歹者加以追诉和惩罚,给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让民众得以甄别。我们赋予了国家巨大的强制力和惩罚权,使其有权对我们街头临检,搜查我们的房屋,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甚至可以向我们开枪。只有国家有权指控我们犯罪和施以严厉的刑罚。事实上,当政府未能破案或惩罚犯罪时,还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强烈抗议。我们赋予了政府这些可怕的权力,是因为甄别和制止行凶者确实至关重要,而且从基本的道德层面而言,我们认为有罪之人理应受到刑罚。

美国每年要办理1300万起轻罪案件,有数百万人遭受了酒后驾驶、家庭暴力、小额盗窃或轻微暴力的伤害。良好的基层警力是理想社区和危险社区的显著差别,在治安状况恶劣的社区中,通常父母都不愿意自己的孩子出门玩耍。因此,这无疑是一项需要竭尽全力完成的重大任务。然而,执法过多被认为是一种国家失败的表现,执法过少同样如此。 [22] 但轻罪案件的过度惩罚表明,我们正在错误地进行二者之间的平衡。当政府将如此众多司空见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就会使我们的办案机关和数百万美国公民承受巨大的负担。繁复冗杂的轻罪制度虽然在美国的社会和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权威地位,其在运行时却显得不公和草率。正因为默许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也削弱了美国民主制度中重要一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易言之,一个公平公正的轻罪制度需要在自由平等与控制犯罪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这既是政治层面的最高挑战,又往往会暴露出重大的政治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辩论有时甚至会导致更为严厉的犯罪控制。这就是为什么反对酒驾的母亲们能够赢得那场著名的辩论:酒后驾驶应被视为严重犯罪;这也是为什么支持者花了数十年时间说服国家对家庭暴力作出更为有力的回击。当然,有时这种辩论也会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比如,今天国家已经不能对已婚夫妇的节育措施、同性伴侣的亲密行为或男性在女性面前的挑逗语言进行惩罚,然而在美国历史上的各个时期,这些都曾属于轻罪行为。 [23] 最近的大麻合法化及去罪化运动就是针对几十年来严厉的种族歧视式毒品执法行为的政治反击。当然,这些发展与犯罪有关,但它们也与隐私、性别、家庭、种族和财富有关。正确地处理轻罪案件是政府在这些基本问题上保持平衡的一种方式。

几十年来,美国公众似乎第一次对推翻一个被许多人视为无效、成本高且不公平的刑罚制度表现出了兴趣。然而,对刑罚制度的研究和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最严重的案件——暴力重罪、长期毒品刑期、联邦指控——这些案件的信息量最大,学术研究也最多,而且是新闻媒体和流行文化中常见的主题。要真正改善刑罚制度,使其更加公平和有效,就必须改变这种世界观,从基层做起,从州、县和市法院最微不足道的案件做起。反过来说,这种颠覆性的观点也提供了许多新奇的、丰富的和惊人的见解,可以帮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全局性的问题。在本书的最后,我提出应在轻罪案件的重要节点增加一系列干预措施,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收窄轻罪制度庞大的前端渠道;其次,减少对逮捕和监禁等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再次,降低对轻罪行为的众多惩罚性措施。除此之外,还应抵制利用轻罪案件来变相征税的恶习,加强对公平正义和透明度的基本承诺。这些干预措施是专门为破解轻罪案件的功能障碍而设计的,但它们也将惠及低级重罪制度的方方面面,因为后者也是一样的无礼和严苛。

本书的研究方法是由我本人的学术背景和工作经验决定的。十五年前,当我尚未成为法学教授之时,我曾担任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联邦公设辩护律师,为许多轻罪案件的被告人履行过辩护职责。在这个过程中我受益良多,尤其从这些被告人的案件中获得了启发,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和书本上的条文很难抓住刑法和刑罚的真正含义,必须透过身陷囹圄的被告人的亲身经历,才能真正理解这一制度如何真实运作。因此,本书包含了来自普通人的几十个故事、事例和引述。其中一部分来自我所做的访谈。这些年来,我向那些轻罪程序的亲历者们询问过他们的经历,也与许多警察、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和法官打过交道。其他故事则来自法律案件以及政府机构,记者和非营利组织的报告,他们包括因未能支付交通罚金而被监禁的单身母亲,也包括因扰乱秩序而被捕的非洲裔男子。这些案件既有发生在大城市的,也有发生在小城镇的,既有北方的也有南方的,涉案被告人既有白人,也有黑人和拉丁裔。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案件一窥公设辩护人如何应对成千上万的轻罪案件,检察官和法官又如何应付数目巨大的积压待审案件。

然而这些孤例所告诉我们的内容是有限的。没有任何一个故事、一个地区可以完整地代表整个司法制度。密西西比州发生的一起可怕事件并不意味着密西西比州的每个人都经历过同样的事件,当然也不能告诉我们明尼苏达州正在发生什么。此外,剧情总会发生变化,因此当我将某个案例曝光出来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当地的情况仍然如书中所写的原地踏步。 与此同时,许多地区的故事都揭露出了令人震惊的错案,其结果往往会牵涉和影响成百上千人。令研究者大跌眼镜的其实是这种事情居然会发生在我们这样自诩为富裕、发达的民主国家里。虽然不应该这样以偏概全,但这些案例至少可以展示轻罪系统偏离轨道的程度,只是我们在此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到底有多普遍。因此,这些警告信号表明了占据美国刑事系统最大份额的轻罪程序本身所存在的严重结构性缺陷。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经历过轻罪程序的活生生的被告人提醒了我们轻罪制度给人类带来的深远影响。他们的声音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评估以这种方式来运作如此庞大的刑罚制度对道德和民主所带来的影响。

这本书强烈批判了当前轻罪制度的运作模式。它用了大量的篇幅来指出这一制度的不足,而较少关注制度的优势所在。虽然这样从表面上看起来并不客观,但实际上它强调的是:轻罪制度没必要为自己辩护,因为这一制度基本上是在没有监督审查和数据审计的情况下秘密运作的。尽管一些公务员在工作中得心应手而且兢兢业业,但这一制度仍然充斥着不正常的激励方式和运行模式。当它受到质疑时,公众却对其运行成本和基本信息知之甚少。与许多刑事司法制度的辩论过程一样,对法律和秩序的渴望往往会使其他价值取向黯然失色,以至于这一制度所造成的低效性、危害性和司法不公都可以忽略不计。本书试图通过填补这一制度的缺陷来调整长期以来美国社会中存在的司法价值观的失衡状态。

当然,轻罪制度依旧是美国最重要的公共制度之一。在最完美的情况下,轻罪制度可以根据法律和民主的基本原则,谨慎而公平地运行,从而为普通民众提供保障,使其免遭家庭、社区和职业中常见轻微犯罪的伤害。然而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它也会使我们的国家没有那么安全、公正或平等,每年1300万起轻罪案件就是美国司法制度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总之,是时候该重新审思这个问题了。

注释

[1] Atwater v. City of Lago Vista, 532 U.S. 318, 346—347, 353, 369—370(2001); Marcia Coyle, “The Perfect Case,” National Law Journal (2001):16.

[2] Benjamin Weiser, “Class-Action Lawsuit, Blaming Police Quotas, Takes on Criminal Summonses,” New York Times , May 17, 2015; Memorandum Opinion, Stinson v. City of New York, No. 10-CV-4228(RWS), 2017 WL 2985751(S.D.N.Y. 2017)(approving $75 million settlement); Complaint at 39—40, Stinson v. City of New York, No. 10-CV-4228(S.D.N.Y. August 31, 2010)。

[3] Diane DePietropaolo Price, Summary Injustice: A Look at Constitutional Deficiencies in South Carolina's Summary Court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and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2016), 8. The report refers to Grandma G as “SG.”

[4] Alisa Smith and Sean Maddan, Three-Minute Justice: Haste and Waste in Florida's Misdemeanor Court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July 2011), 15; David Koon, “‘Million-Dollar Thursday’: A Visit to Sherwood's Hot Check Court,” Arkansas Times , August 25, 2016; Complaint at 14, Dade v. City of Sherwood, Arkansas, No. 4:16-CV-602(E.D. Ark., August 23, 2016); Public Safety—Municipal Courts: A Report on St. Louis County Municipal Courts (St.Louis, MO: Better Together, October 2014), 3, 33—34, http://www.bettertogetherstl.com/studies/public-safety/municipal-courts-report[https://perma.cc/6R5T-FDBC]。

[5] William Glaberson, “How a Reviled Court System Has Outlasted Critics,” New York Times , September 27, 2006; Alisa Smith et al., Rush to Judgment: How South Carolina's Summary Courts Fail to Protect Constitutional Right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2017), 16—19. The Supreme Court uphel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nonlawyer judges in North v. Russell, 427 U.S. 328(1976)。

[6] Robert C. Boruchowitz et al., Minor Crimes, Massive Waste: The Terrible Toll of America's Broke Misdemeanor Court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April 2009), 21—22.

[7] “2015 Statewide Misdemeanor Bench Trials and Rates” and “2015 Statewide Misdemeanor Jury Trials and Rates,” 2015 Criminal Caseloads—Trial Courts (Williamsburg, VA: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Court Statistics Project, 2015)(documenting state misdemeanor bench and jury trial rates of 2 percent or less), http://www.ncsc.org/Sitecore/Content/Microsites/PopUp/Home/CSP/CSP_Criminal[https://perma.cc/YR4U-PWDH]。

[8] Eve Brensike Primus, “Our Broken Misdemeanor System: Its Problems and Some Potential Solutions,”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Postscript 85(2012):81.

[9] Robert L. Spangenberg et al., Contracting for Indigent Defense Services: A Special Report (Washington, DC: Spangenberg Group, April 2000), 1.

[10] Smith et al., Rush to Judgment , 17—19.

[11] In for a Penny: The Rise of America's New Debtors' Prisons (Washington, DC: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October 2010), 29—30.

[12]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 2016), 37—38.

[13] Alexandra Natapoff, “The Penal Pyramid,” in The New Criminal Justice Thinking , ed. Sharon Dolovich and Alexandra Natapoff(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17), 71—98. On federal misdemeanor representation, see 18 U.S.C. §3006A(providing counsel for misdemeanors); Erica J. Hashimoto, “The Price of Misdemeanor Representation,” William & Mary Law Review 49(2007):461(on federal misdemeanor practice)。

[14] The serious felony machinery, for example, is notorious for its coercively long sentences, racial disparities, and dehumanizing harshness, much of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existing criminal law. That unfairness is countered but not cured by good lawyering. Bryan Stevenson, Just Mercy: A Story of Justice and Redemption (New York: Spiegel & Grau, 2014), 15; David Cole, No Equal Justice: Race and Clas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New York: New Press, 1999)。

[15] Explored in Chapter 5(“Money”). “The New Debtors' Prison: If You Are Poor, Don't Get Caught Speeding,” The Economist , November 16, 2013.

[16] According to a 2016 civil rights lawsuit filed by 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nd the 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Complaint, at 16, 25, Dade v. City of Sherwood, No. 4:16-CV-602(E.D. Ark., August 23, 2016). See also Alex Campbell and Kendall Taggart, “The Ticket Machine,” BuzzFeed , January 26, 2016(describing Port Arthur ticketing practices), https://www.buzzfeed.com/alexcampbell/the-ticket-machine?utm_term=.ylxKPlzw9#.oqxPYxwJK[https://perma.cc/GAJ6-3962]。

[17] See Chapter 7(“History”); Douglas A. Blackmon, Slavery by Another Name: The Re-enslavement of Black Americans from the Civil War to World War II (New York: Doubleday Publishing Group, 2009)。

[18] The system's racial disparities and implications are explored at length in Chapter 6(“Race”)。 The juvenile system similarly sweeps in young people of color. Tamar R. Birckhead, “The Racializ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the Role of the Defense Attorney,”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58(2017):379. See also The War on Marijuana in Black and White (New York: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June 2013), 4(describing Chicago enforcement disparities); Anita Chabria et al., “‘Racial Profiling’? Jaywalking Tickets Disproportionately Given to Black People in Sacramento,” Sacramento Bee , April 16, 2017, http://www.sacbee.com/news/local/crime/article144743834.html[https://perma.cc/5D3P-9D3Q]。

[19] Boruchowitz et al., Minor Crimes , 11(2009 report). A forthcoming law review article also estimates a national docket of approximately 13 million based on some but not all of the same data. Megan Stevenson and Sandra Mayson, “The Scale of Misdemeanor Justice,”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98(forthcoming 2018), draft available at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146057.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NCSC)reported approximately 2.7 million felony criminal filings for thirty-nine states in 2015 with an average filing rate of 1,083 per 100,000 population, which would translate into approximately 3.5 million cases filed nationwide. “Statewide Felony Caseloads and Rates,” in 2015 Criminal Caseloads—Trial Courts (Williamsburg, VA: NCSC, Court Statistics Project, 2015), http://www.ncsc.org/Sitecore/Content/Microsites/PopUp/Home/CSP/CSP_Intro[https://perma.cc/5B4Z-V7B9]。

[20] Malcolm M. Feeley, The Process Is the Punishment: Handling Cases in a Lower Criminal Court (1979; rpt.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2), 5—9(discussing the history of study of low-level courts)。

[21] Alexandra Natapoff, “Misdemeanors,”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85(2012); Alexandra Natapoff, “Aggregation and Urban Misdemeanors,” Fordham Urban Law Journal 40(2013); Alexandra Natapoff, “Gideon Skepticism,”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70(2013); Alexandra Natapoff, “Misdemeanors,”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11(2015); Alexandra Natapoff, “Gideon's Servants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Poverty,” 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12(2015); Alexandra Natapoff, “Misdemeanor Decriminalization,” Vanderbilt Law Review 68(2015); Alexandra Natapoff, “Criminal Misdemeanor Theory and Practice,” in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al Law , ed. Markus Dubber and Tatjana Hörnl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Alexandra Natapoff, “Negotiating Accuracy: DNA in the Age of Plea Bargaining,” in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the DNA Revolution: Twenty-Five Years of Freeing the Innocent , ed. Daniel Medw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Alexandra Natapoff, “Misdemeanors,” in Reforming Criminal Justice , ed. Erik Luna(Phoenix: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2017), 1:71—98; Alexandra Natapoff, “A Stop Is Just a Stop: Terry's Formalism,” 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15(2017); Natapoff, “The Penal Pyramid.”

[22] Tracey L. Meares and Dan M. Kahan, Urgent Times: Policing and Rights in Inner-City Communities (Boston: Beacon Press, 1999)(on balancing crime control and democracy in low-income communities of color); Alexandra Natapoff, “Underenforcement,” Fordham Law Review 75(2006):1715—1775(on policing as a valuable public entitlement and the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over- and underenforce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ver- and underenforcement is discussed in Chapter 6(“Race”)。

[23]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1965); Lawrence v. Texas, 539 U.S. 558(2003); Ruth Bader Ginsburg, “Remarks on Women's Progres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ulsa Law Journal 33(1997):18. /LyqVlH+YFeZiVS/z82CduI1WkOK39KsIWyucCsuWruD0c6l8NCHshB0G6Zsi3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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