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 〔1〕 ,振掌事者之余财 〔2〕 ,皆辨其物而奠其录 〔3〕 ,以书楬之 〔4〕 ,以诏上之小用、赐予。
【注释】
〔1〕币:郑《注》曰:“谓给公用之余。”
〔2〕振掌事者之余财:振,王引之以为义同“敛”,“皆收取也”。掌事,郑《注》曰:“谓以王命有所作为也。”
〔3〕辨其物而奠其录:郑《注》曰:“奠,定也。”孙诒让曰:“谓次第财币名物,善恶多少,记录定著于簿籍也。”
〔4〕楬:音jié,贾《疏》曰:“谓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楬。”案楬本是一种标识物品的小木桩,其作用犹今所谓标签。
【译文】
职币掌管支出的法则据以收取王朝官府和王畿群吏与凡使用王国财物者所剩余的财物,并收取奉王命办事者〔所用财物〕的余财,分辨所收剩余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品质优劣而录定簿册,书写小木牌作为标识,以报告王和冢宰,以作为小事的开支和赏赐之用。
2.岁终,则会其出。凡邦之会事,以式法赞之。
【译文】
〔夏历〕年终,就结算所掌剩余财物的支出。凡王国中年终考核的事,就依据法则协助〔司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