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岁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
【译文】
职岁掌管王国所收赋税的支出,用所掌握的王朝官府和王畿官吏赋税支出和赏赐之数的副本,以待年终结算时考核用。
2.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 〔1〕 。
【注释】
〔1〕式法:孙诒让曰:“即《大宰》九式之法。”(参见《大宰》第8节)
【译文】
凡王朝官府及王畿各级官吏支出财物,都要从职岁那里接受有关支出的规定。
3.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 〔1〕 。
【注释】
〔1〕“凡上”至“授之”:案赐予,谓好赐,所赐乃币余之财(参见《大府》第3节)。职币掌币余之财(见其职文第1节),职岁掌书其数以备考。叙,郑《注》曰:“受赐者之尊卑。”
【译文】
凡王和冢宰有所赐予,按照〔受赐者的〕尊卑会同职币授给所赐的财物。
4.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1〕 。
【注释】
〔1〕赞逆会:郑《注》曰:“助司会钩考群吏之计。”
【译文】
到年终结算时,用所掌有关支出的法则〔协助司会〕考核群吏的会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