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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大府

1.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 〔1〕 ,以受其货贿之入 〔2〕 ,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 〔3〕

【注释】

〔1〕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九贡,是诸侯国进奉天子的贡献物(参见《大宰》第9节)。九赋,是王畿内的地税(参见同上第7节)。九功,郑《注》曰:“谓九职也。”(参见同上第6节)。据孙诒让说,九功在此指“万民职事之征”,亦即今所谓从业税。案以上三者皆由大宰掌管,而大府为其副手,故言“贰”。

〔2〕货贿:泛指财物。若分别言之,贾《疏》曰:“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3〕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这两句乃互文。郑《注》曰:“凡货贿皆藏以给用耳。……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杂言货贿,皆互文。”

【译文】

大府负责协助大宰掌管九贡、九赋、九功,以收取交纳的财物,并把财物分拨给负责收藏以待用的各府。

2.凡官府、都鄙之吏 〔1〕 ,及执事者 〔2〕 ,受财用焉。

【注释】

〔1〕官府、都鄙:官府,贾《疏》曰:“谓王朝三百六十官。”都鄙,谓王畿内的采邑(参见《大宰》第3节注①)。

〔2〕执事者:孙诒让曰:“非其专职,暂来治事者。”

【译文】

凡王朝各官府和王畿内采邑的官吏,以及暂时执行某项任务的官吏,都可〔按照规定来大府〕领取所需财物。

3.凡颁财,以式法授之。关市之赋 〔1〕 ,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余之赋,以待赐予。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凡式贡之余财 〔2〕 ,以共玩好之用。凡邦之赋用 〔3〕 ,取具焉。

【注释】

〔1〕关市之赋:案自此以下至“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详可参见《大宰》第6、7、8、9节及其注。其中:待,郑《注》曰:“犹给也。”稍秣,郑《注》曰:“即刍秣也。”丧纪,据郑《注》,在此指“丧荒”。

〔2〕式贡之余财:贾《疏》曰:“式谓九赋,贡谓九贡及万民之贡。”据郑《注》,式、贡为互文,在此实泛指各种赋税收入。余财,孙诒让曰:“此亦即币余之财。”

〔3〕赋用:郑《注》曰:“用赋。”孙诒让曰:“用赋犹言用财。”

【译文】

凡分拨财物,都按照制度授给。关市的赋税,供给王的膳食和衣服所用。王都中的赋税,供给接待宾客所用。〔距王都百里的〕四郊的赋税,供给饲养牛马草料所用。〔距王都二百里至三百里的〕家削的赋税,供给颁赐群臣所用。〔距王都百里至二百里的〕邦甸的赋税,供给工匠制作所用。〔距王都三百里至四百里的〕邦县的赋税,供给行聘问礼所用。〔距王都四百里至五百里的〕邦都的赋税,供给祭祀所用。山泽的赋税,供给死丧或灾荒所用。给公用的剩余财物,供给王闲暇时与诸侯和臣下结恩好而赐予所用。凡诸侯国贡献的财物,供给吊唁诸侯之丧所用。凡向万民征收的赋税,用以充实府库。凡赋税收入开支后的余财,用以供王的玩好所用。凡王国所用财物,都可以从大府领取。

4.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译文】

〔夏历〕年终,就总计一年财物的收支〔而上报大宰〕。 thtstS6xgy67wRFwz0BmkFj+HCMAOChjyfq7gzwTL1AYPvsTACu7YBfIiYIIp8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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