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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国家的权力架构与社会形态

早期国家是国家时代的胚胎,虽然不成熟,却包含了所有的生长基因。

解析早期国家的基本形态与权力架构,是把握国家本质的基础。

一个成熟的民族,一个成熟的大型民族群联盟体,在其创建属于自己的国家文明的那个时期,其原生的权力体系都会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变化的核心,是由原生权力的习惯性或习俗性有限强制,发展为在自觉的理性规范(法律)的基础上的绝对强制性。历史实践呈现的进程是,新型秩序结构,会借助某种重大的历史事变——或遭逢巨大的自然灾难而导致大规模自救,或遭逢强大入侵而导致剧烈战争,或内部发生重大混乱而导致全面的秩序重建,等等——衍生,这些重大事变使原本相对稳定的习俗性生存秩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历史现象,曾经普遍地出现于人类早期生存的各个地区。没有这种重大事变的发生,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没有后来的历史跨越,国家这种新事物也不会相继出现于早期世界的各个地区。

在这样的重大事变中,普遍出现的新的力量元素主要有五个:

首先,具有极大权威的新领袖,名称各异(王、帝、法老等)。

其次,接近职业化的武装团体,名称各异(中国夏代称师、旅)。

再次,具有强制性的共同行为规范——法律。

第四,专门从事社会事务管理的阶层——官吏。

第五,对违法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专门机构——牢(监狱)。

这五个方面的新要素出现,使民族或族群联盟体原本相对粗简的权力结构,在重大的历史事变之后实现了一个新的历史跃升。在历史实践的展开中,这些新元素的交互作用,使早期国家行为具有了三个重大特征:

其一,整个权力结构体系较前大为精密,板块分工较明确,层次等级较严格,上下号令相对贯通,对各社会人群的利益分配能够达到相对有效化的管理,并具有较及时聚合人力处置重大灾难与危机的能力。

其二,能够以早期武装团体、法律、官吏、牢狱为互相配合的初期体系化强力手段,清除破坏新公共秩序的各种势力,相对合理有效地排解利益纷争,维护权力结构与整个社会的稳定生存。

其三,以强力手段为基础,早期国家权力体系拥有了对单元人群(氏族、部族、民族)的各种活动制定规范并强制实施的能力;同时,也拥有了对个体人(民众)的居住与生活实行规范化、相对组织化管理的能力。

上述新的历史元素,并不是早期国家权力体系的全部构成,而只是其最基础的部分,也是最具本质性的部分——构成国家强力的主要构架。从全部社会功能而言,其经济民生管理机构、意识形态管理机构、社会文化管理机构、社会教育管理机构、官员管理机构,等等,都在早期国家的权力体系中被创造出来。如果在严格依据史料记载的意义上,要找出一个早期国家权力体系最为严密完整的国家,那就是中国的西周王国。一部《周官》(也名《周礼》),所记载的中央官府的机构数量竟超过400个,其官员职能设置的详细,足以使任何一个现代人感到震撼。

我们不采用备细的考据性的研究方式具体呈现各个早期国家的权力体系的单元构成。我们的宗旨,是在文明史的意义上揭示国家时代的内在法则及其演变特质。我们要关注的,是早期国家在重大事变之后开始形成且日益成熟的新权力体系,它所拥有的强大的结构性能力。虽然,在现代国家权力体系的意义上观察,这种新权力体系在形式上还是粗简的,在职能上还是直观的;但是,它不失国家权力体系的完整性与功能上的强力性。与民族联盟体及更原始的人类初期权力相比,这是空前质变的提升。

这样,一种新的权力结构体系,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结构,就全面性地涌现出来了。这种新的权力结构与社会结构,形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多层级人群共存发展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层级,用现代语言去表述,就是社会阶层,或曰社会阶级的结构已经形成。在人类历史上,这是一种新的社会生存形态。这种新的社会生存形态,就是由早期国家开启的国家时代。因此,强力性质的权力体系的创造性形成,是早期国家的基本点之一。

我们还得关注另一个更为本质的问题——早期国家的社会形态。

近现代以来的国家文明认知,已经达到了相对深刻的历史理性的高度。我们对既往的国家时代,已经有了相对清晰的理性定位——关于历代国家的社会形态的定性。这一理论的历史作用,在于它有利于人类从整体上把握一个历史时代的国家文明本质;连贯起来,则有利于呈现完整的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这一理论所认定的完整链条是:人类文明的发展经历了四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此后,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出现与历史实践的发展,又增添了现实与未来两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至此,这一理论完成了自己的历史逻辑,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呈现为一根极其有序的历史链条。

对于后两个社会形态,因为其尚在实践发展之中,及尚在构想阶段,难以在历史实践的意义上进行解析,故不在这里涉及。仅仅以已经成为世界人文研究领域相对主流认知的对国家时代前三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形态的认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而论,这一理论的缺陷是很大的,是对历史的严重误读。基于这一理论去研究国家时代,会给我们带来极大的困惑。

首先,我们会发现,这一理论所认定的历史逻辑,并不适合世界大多数国家,而仅仅适合于欧洲国家群在某些特定历史阶段的演进。其基本事例一,早期国家时代的中国夏、商、周三代,虽然有一定的奴隶人口的存在,但没有足以成为主要生产力的庞大奴隶人口群(阶级),不可能形成奴隶社会。这一点,既为无数考古发掘所证明,也为古典史料记载中没有奴隶制相关法律资料所证明。基本事例二,早期国家最多的西亚国家群,及南亚的古印度国,其早期历史有诸多方面的模糊不清,很难认定都是拥有庞大奴隶人口群的早期国家。基本事例三,在早期国家群的16个国家中,能够相对明确地认定为实行奴隶制的,只有北非的古埃及,以及两个先后出现的欧洲国家——早期的古希腊邦联,国家时代第二历史时期的罗马帝国。

历史实践显示,在16个早期国家中,只有两个是奴隶制国家,远远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几大社会形态的理论认定,是无法覆盖地球国家时代的。将两个早期国家的实例,扩展为全世界早期国家群都是奴隶制社会的普遍性,实在是武断得有些离谱。

接着,我们又会发现,这一理论在实际上的认定标准是杂乱的,距离真正的客观与科学标准尚有较大距离。具体说,这一理论将早期国家社会形态定性为奴隶制社会,显然是以 生产力主体 ——构成社会生产力的最主要人口群为奴隶人口——为依据而认定的。将中世纪的欧洲国家群,认定为封建社会,则是以 国家形态的最基本方面 ——封建领主分治——为依据而认定的。将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欧洲国家群,认定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则又是以 在国家政治文明与生产方式结构中起主导作用的阶级 ——资产阶级——的出现为依据而认定的。

三个时代,三个标准,显然是不能满足逻辑理论所要求的一个标准、一个条件的法则体系的。从这一理论的具体内涵看,所谓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实际上是因时代而异,以国家的社会形态中最引人瞩目的历史关键元素为依据的。奴隶社会,以早期国家的人口存在基础(奴隶人口群)为标准;封建社会,以土地占有与权力结构(封建领主分治)为标准;资本主义社会,则以政治经济中新生的主导力量(资产阶级)为标准。

不能说这一理论是错误的,它所认定的各个国家时期的那些显赫的历史元素,都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如此,它却并不具有历史逻辑的真理性。我们只能说,提出者们所认定的这一理论的科学性与普遍性是不成立的——既不是科学的,也不是普遍的;它只是西方国家群以自我为中心,对世界历史的误读,并借助其在初期工业时代的文明话语权优势,而流播世界的一种广泛的主观性偏狭认知。

客观研究早期国家,我们会明显感知到世界早期国家社会形态的多元化发展特质。历史实践的具体性是这样呈现的:在早期16个国家中,只有两个国家是相对明确的奴隶制社会形态;其余14个亚洲国家,则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多元形态。其中,中国的夏、商、周三代,已经被中国研究界相对明确地认定为不是奴隶制社会。南亚的古印度,虽然被以上既定理论认定为奴隶制社会,但因印度古代史料在后来的黑洞时期整体丧失,因而模糊不清,所以也不能明确认定。依据历史实践的呈现,至少可以推定的是,古印度的奴隶人口肯定是有的。但因为种姓制度在古印度的久远存在,这对大规模奴隶人口的产生与延续都是一种很大的限制,因此,古印度的奴隶人口数量,较之古希腊与罗马帝国的奴隶人口规模,是要少很多的,是不能起到主要生产力作用的。这一点,与中国相对近似。

西亚古国巴比伦,则因为有《汉谟拉比法典》的限定,奴隶人口也只占总人口的大约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如此规模,也不足以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主要部分。其余西亚国家,则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的历史模糊而难以认定。

显然,即便将国家时代第二历史时期的古典国家群包括进来,古代属于奴隶制社会的国家,也绝然是少数,不会是多数。从两个基础方面去看,早期国家群更不会是普遍的奴隶制社会。

其一,早期国家刚刚从原始的部落联盟时代脱胎创建,其社会人口结构有较长时期的历史惯性;在大多数国家,尤其在殖民地战争相对温和的亚洲国家,缺乏奴隶制历史传统的支持,因此很难形成奴隶人口群产生的制度性社会土壤。

其二,多元化生存发展,是地球生命种群的基本特征。人类文明的发展,更是多元纷呈的。各民族创建的国家,必然有各自的特质与发展道路,尤其是各民族文明之交流融通相对缺乏的第一批早期国家,更是各具特色。在早期国家群时代,虽然有些最基本的历史元素是共同的,但要在同时创建出社会结构全然相同的“世界共同国体”,几乎是不可能的。

尊重人类族群的多元性,才是探究世界文明发展道路的永恒基础。 IaoyKH3+K7SS7iRcUo9Nb+YkuWUSLZJKi1jmaK0zMZSr9QpNnT8Yqhp2mbBQXX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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