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矿区选择应包括矿体的赋存条件、储量及质量分布、矿床勘探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以及矿区选择的理由。
6.6.2 开采方式应简述开采技术条件,包括矿区地形地质特征、矿体赋存条件及矿石类别、品种、储量和质量,并应说明推荐方案的理由。
6.6.3 技术改造项目应明确下列内容:
1 矿山已有开拓系统、采矿方法、充填系统;
2 工作水平标高;
3 现有矿山井巷工程;
4 主要生产设备类型及数量;
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6.4 矿山年产量、服务年限应符合本标准第6.4.7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产量应按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生产能力计算,并应通过新水平准备时间进行验证;
2 服务年限验算时,需要进行选矿处理的矿山,应同时考虑选矿厂的服务年限;并应编制生产采掘进度计划。
6.6.5 工作制度应包括全年的工作日数、日工作班数和班工作小时数。
6.6.6 矿床开拓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矿区地形地质特征,矿体的赋存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储量及质量分布以及围岩种类和岩性;
2 外部运输方向,运输系统和工业场地的位置;
3 井筒位置、井筒参数、提升运输方式、支护形式、车场形式等;
4 岩体错动界线;
5 阶段高度确定及主要井巷工程布置。
6.6.7 开采顺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采顺序方案比较及确定;
2 矿床分区、分矿体开采时的划分原则、中段范围、标高、矿量;
3 首采地段选择依据。
6.6.8 矿山基建工程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基建工程量的确定原则,列表说明的基建井巷断面、长度、支护型式、开凿体积、支护及其他用途的木材、钢材、水泥等内容;
2 基建进度计划表的编制依据及原则。
6.6.9 采矿方法应说明下列内容:
1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2 选择的采矿方法;
3 采矿方法的构成要素及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 矿石的损失率及废石混入率,计算采出矿石品位及采出矿石体重;
5 采矿准备工作量、正常生产时期需要的掘进队配置设备和人员、掘进材料消耗量。
6.6.10 回采设计应说明矿石开采量的分配、回采工作计算、采场运搬与放矿、矿柱回采、采空区和顶板管理、主要设备及材料消耗量。
6.6.11 采用充填法采矿的充填设施应说明充填料的选择及制备方法、充填系统及布置。
6.6.12 生产采掘进度计划应包括开采顺序、超前关系和出矿比例。
6.6.13 爆破材料贮存应说明炸药类型、日和年消耗量、炸药总库及炸药分库容积、爆破器材库及其组成。
6.6.14 坑内运输应说明下列内容:
1 运输方式;
2 阶段运输平巷布置形式;
3 井底车场形式;
4 运输能力计算及运输设备数量。
6.6.15 矿井通风、防尘应说明下列内容:
1 通风系统及通风方式;
2 矿井需风量,矿井风量分配及负压计算;
3 局部通风设计;
4 各工艺环节的防尘措施;
5 高温矿床的降温措施,或寒冷矿床的井口空气预热防冻措施。
6.6.16 坑内防火应说明消防原则及设备选型。
6.6.17 矿井排水应说明下列内容:
1 排水系统设计;
2 对可能突水地段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防水门位置和承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