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砂矿水力开采设计应说明矿区选择、首采区选择、开采顺序,以及多区段同时开采时的各区段产量分配、运输系统配合等内容。
6.5.2 开采方法应简述开采技术条件,包括矿区地形地质特征、矿体赋存条件及矿石类别、品种、储量及质量。
6.5.3 矿山年产量应进行验证,服务年限应包括稳产年限及包括递增和递减在内的服务年限。
6.5.4 工作制度,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3条外,还应包括运输系统和洗选厂的配合关系,水枪、砂泵的工作制度,维修和检修的工作制度。
6.5.5 矿床开拓应说明下列内容:
1 开采顺序、开采范围、开采境界;
2 各种可能的开拓方法及其特点;
3 分期或分区开采时的划分原则、衔接关系;
4 露天采场各工作水平情况,表土、矿岩的输送方法、输送方向,排土场位置、运距、输送设备的类型、规格等;
5 列表方式的开拓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6.5.6 采矿方法应说明下列内容:
1 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2 围岩与夹层的品位、原矿(净矿)主要成分的平均含量及波动范围、开采过程中矿石的损失与废石混入的发生条件、减少矿石损失与贫化的措施,以及矿石损失和混入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3 设备型号、数量及工作制度。
6.5.7 矿(砂)浆输送应说明下列内容:
1 自流输送、加压运输或联合运输等输送方式、理由,能力计算、设备选型,必要的方案比较;
2 线(管)路长度、坡度、跌水落差、线路布置;
3 倒虹管运输时的水力计算、管路系统的铺设原则;
4 砂泵的选择、流量、总扬程、设备数量计算、电动机传动方式;
5 移动泵站和固定泵站的位置、个数,泵房、矿浆池及其附属设施;管道的铺设及位置,泵的安装及维修。
6.5.8 水力排土场应说明位置选择、排灌方法及容积计算。
6.5.9 表土剥离应说明表土的赋存条件、剥离方法、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
6.5.10 复垦设计应包括复垦工作内容、选择的采运设备、表土的逐年开采量等内容。
6.5.11 爆破材料贮存应计算爆破材料,并说明材料库房组成。
6.5.12 砂矿水力开采设计应编制采剥工作进度计划。
6.5.13 矿山基建工程应包括工作项目、内容及其特征,基建范围及基建工程量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