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大型、中型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小型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7.2 禽类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和副产品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4.7.3 当氨压缩机房同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4.7.4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必要的疏散走道,避免复杂的逃生线路。
4.7.5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的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与生产部位之间夹设参观走廊时,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界面宜设置在参观走廊靠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一侧。
4.7.6 屠宰与分割车间疏散门宜采用带信号反馈的推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