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屠宰与分割车间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包括换鞋间、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手靴消毒间或通道、风淋间、药品工具间、洗衣房等。用房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4.6.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
4.6.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应各自独立设置换靴间、一次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和手靴消毒间;分割车间应设换靴间、一次更衣室、淋浴室与厕所、二次更衣室、手靴消毒间,并宜设风淋室。
4.6.4 盥洗设施、厕所便器与淋浴器应根据生产定员,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
4.6.5 更衣室鞋、靴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一次更衣室内应为每位员工配备一个更衣柜。二次更衣室内应设有挂衣钩和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4.6.6 淋浴间、厕所宜设在一次更衣室与二次更衣室之间。
4.6.7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水冲式厕所。洗手池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式冲洗设备。
2 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生产操作场所。
4.6.8 手靴消毒间内应设手消毒器和靴消毒池。消毒池深度宜为150mm,平面长、宽尺寸以员工不能跨越为宜。
4.6.9 风淋间宽度不应小于1.7m,进深应根据同时通过员工人数与冲淋时间,结合生产前准备时间确定。
4.6.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和卫生与生活用房分开布置时,应设封闭连廊连通。
4.6.11 参观通廊开向车间的密闭保温观察窗宜有防结露设施。
4.6.12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工作服应分开洗涤与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