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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防火与疏散

4.7.1 大中型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小型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7.2 牛羊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和副产品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4.7.3 当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同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4.7.4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必要的疏散走道,避免复杂的逃生线路。

4.7.5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的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与生产部位之间夹设参观走廊时,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界面宜设置在参观走廊靠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一侧。

4.7.6 屠宰与分割车间疏散门宜采用带信号反馈的推栓门。 9O6gk8veL2FvhT6DEnwPFrUntZbManYq8X4j5K5AAnYBYBoZhLZdHtvS8+tdef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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