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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屠宰车间

4.3.1 屠宰车间应包括屠宰间、副产品加工间、检验室、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及其他辅助设备用房等。

4.3.2 屠宰车间最小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屠宰车间最小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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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屠宰车间中致昏放血区、集血区、剥皮加工区应为非清洁区,胴体加工区应为清洁区;头、蹄、尾和肠胃加工区应为副产品加工非清洁区,心、肝、肺加工区应为副产品加工清洁区。车间建筑平面布置时,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之间应隔断划分,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人流、物流不得交叉。

4.3.4 屠宰车间建筑宜为单层或二层。牛屠宰车间净高不应低于6.0m,羊屠宰车间净高不应低于4.5m。

4.3.5 赶畜道在接近宰杀设备处应收窄到只能供一头牛或一只羊通行的宽度。

4.3.6 屠宰车间内与沥血线路平行且不低于沥血轨道高度的墙体表面应光滑平整、耐冲洗和不渗水。

4.3.7 屠宰车间地面应沿生产线设排水明沟,位置宜在生产线吊轨下方。

4.3.8 屠宰间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

4.3.9 非清洁区用房宜设气楼增强通风与采光。

4.3.10 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其面积应符合卫生检验的需要。

4.3.11 屠宰间的疑病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检验轨道末端附近,且宜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疑病胴体间房间温度不应高于4℃。

4.3.12 屠宰间应设置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和维修间。

4.3.13 屠宰间内运输小车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2.5m。 /MoTozDcPq4QpdjTXlw5OKhd6uJ1NzIMp3w0efJ2b4wXDSQ1LFLqaHi4K0xLA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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