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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商人国王”的谋利行为

约克王朝是在红白玫瑰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约克王朝的出现标志着新君主制在英国形成。15世纪后半期,封建主义和普世主义的式微,以新君主制为标志的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时代来临。在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同新君主制的发展保持着同步关系,“国王成为民族统一的象征、民族抱负的核心和民族尊严的目标” 。15世纪中后期爆发的内战即玫瑰战争,是英国的新君主制和民族国家的催化剂。爱德华四世(Edward IV)是约克王朝的缔造者,在内战初步结束时,他就依靠新兴的市民阶级进行国家重建,以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发展对外贸易,并突破了君主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中世纪传统,通过代理人参与商业活动,意在改善王室的财政状况,从而奠定了重商主义经济发展的初步基础。爱德华四世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从经济上摆脱对封建贵族的依赖,实现王室的收支平衡。由于受到封建习惯法的限制,特别是13世纪内忧外患的打击,英国的王权一度跌至中世纪衰落的谷底,这就严重制约了强大王权出现的可能。长期以来,英王不得不依靠封建贡金、地租和关税过活,王权对封建贵族没有威慑力。爱德华四世通过武力夺取王位后,“极力讨好商人和伦敦市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参加贸易,并与佛兰德斯和德意志几个港口的汉萨同盟保持良好关系” ,由此改变王室的财政状况,巩固了约克王权。早在1463年春他就开始从事羊毛贸易,还出口其他商品,尤其是呢绒和锡。爱德华四世对国王的经济自立十分清楚,1467年他在议会下院曾明确表示:“朕欲自以为生,除非事出紧急,一定不扰我民。”所以到15世纪70年代,他已成为一个活跃的进口商,并在历史上留下了“商人国王”(merchant King)的美名。对此,传记作家安东尼娅·弗雷泽(Antonia Fraser)指出:“爱德华在对外贸易方面显示极大的兴趣,不仅支持了很多成功的商业项目,而且他本人就是一个商人。” 爱德华经过不懈努力,逐渐摆脱了王室债务,不再要求议会增加税收 ,这也减轻了其臣民的负担。

第二,鼓励商人参与海外竞争,振兴国家的经济实力。如果说英国的商业资本寻求对外发展纯粹出于经济动机,他们要从海外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润回报,那么,作为一国之君的爱德华四世,不是一个普通商人,他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就已超出了纯经济的意义,还包含明显的政治导向。他的经济行为能起到某种示范作用,鼓励了英国人走向海外的积极性。早在15世纪60年代,他就鼓励英商渗入北非沿岸,到葡萄牙势力范围内开展活动,结果招致葡萄牙人的反对。 对于海外的商业竞争,即使他没有实力向本国商人提供财政支持,但他对开拓海外贸易市场的兴趣,也直接激励了他们的探险计划,并为商人们提供了国家力量的保护。这类例子不少,1474年他巡视布里斯托尔时,曾向该城所有建造新船的人提供奖赏;1476年他又奖赏一位伦敦布商,因为后者自费修造了一艘名为“乔治·科布罕”号(le George Cobham)的商船。他还首开先例,动用皇家舰队为私人船只提供护航。

第三,依靠商人制衡封建贵族,巩固萌芽中的新君主制。撇开其个人偏好和私人利益不谈,爱德华有许多理由促使他对那些依靠贸易致富的商人和敢作敢为的冒险家产生兴趣。仅就王权本身来说,他是在伦敦人的帮助下赢得王位的,因此很重视保持与伦敦市民的密切关系;反过来,伦敦商人也乐于成为约克王朝的支撑力量。正是在爱德华统治时期,伦敦成为英王宫廷和政府的永久性中心,这与先前的情况形成对照。1462年11月爱德华授予伦敦城特许状,确认该城于1444年获得的特权,并增加了一些新特权,包括对外国商人征税的权利。1461—1471年,他还给至少18位伦敦市民授了爵位。 1480年6月,他又把一张特许状授予海关官员托马斯·克罗夫特和三个布里斯托尔商人,允许他们从事三年除了日用品以外的任何贸易。其中,斯宾塞(William Spencer)做过布里斯托尔的英国议会下议员,斯特劳恩(Robert Straunge)数度担任布里斯托尔市长。

爱德华四世既是一位革新图治、有所建树的新君主制开创者,又是一个具有经济头脑、精明能干的商人。如果说布里斯尔人闯入地中海和大西洋的行为,代表着英国民间的向外扩张,那么爱德华追求的经贸利益,则同时具备了英国殖民扩张的民间色彩和官方色彩的双重性。一方面其经营活动的私人性,主要体现为他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经商行为,收入完全归其个人所有,归约克王室所有。另一方面,作为英格兰的一国之君,他追求的私人利益,又无法同英王国的利益完全区别开来,况且,他在经营对外贸易时,还直接动用国家权力,把象征着这种权力的皇家特许状授予商人。无疑,这就使其商业贸易活动又具有了官方属性,具备了重商主义色彩。也就是说,他既像普通商人一样,希望通过贸易赚钱;又区别于一般商人,把特许状赋予本国或外国的商人,使之可以获取低关税或免除关税的权利,而他本人也可以从中谋利,增加王室收入。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这种双重属性中,官方属性更重要,这不仅因为爱德华是一国之主,代表着英国的利益,而且因为他推行了重商主义政策,运用国家力量来促进本国工商业的发展。这种官方色彩强烈的垄断性政策,不仅是约克新君主制的重要表现,也是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英国重商主义的生动体现。

约克王权是借助于武力建立的,相较于欧洲其他国家,其强势地位自然不容置疑。其中通过皇家特许状,实现对城市及市民的控制,是英国王权强势的重要表现。特许状原是英王用以奖赏臣属的一种见证,因为后者为王室效力是无偿的,于是他们就希望通过王室特许权能给他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回报。对于贸易从业者来说,他们必须持有皇家特许权,从而从垄断的经济活动中获取利益。在正常情况下,英国的进出口商品或在国内加工的产品,均具有垄断性质,爱德华四世以及后来的都铎诸王都把颁授特许状当作鼓励臣民从事航海、工商和对外殖民的重要手段。通过颁授特许权,英王也可以获得可观的利益回报,从而增加王室收入,改善政府的财政状况。就商人们来说,通过向国王提供贷款,往往可以轻易获得某项商品的专项垄断权。因此,特许状把国王和商人、国家和冒险家的利益联系起来,特许权就成为英国推动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之一。

大约14世纪早期,意大利商人就已经控制了英国的羊毛贸易 ,“当时,英国仰赖于意大利和汉萨的资本、德意志的采掘力量和佛兰德的羊毛购买者和加工者。” 富庶而精明的意大利代理商颇得爱德华四世的偏爱,他们不仅通晓经商之道,而且富有冒险精神和航海经验,加之只是逐利而为的个体商人,不带政治色彩,因而尤受爱德华的垂青。反过来,意大利商人借助于英王的庇护,可以合法地获得英国皇家特许权,直接把英国的羊毛出口到意大利。1464年5月,意大利代理商詹姆斯·德·桑德里可(James de Sanderico)以英王的名义,在南安普顿装运了至少8000匹呢绒,很快出口了其中的3000匹,价值达到6589镑。当时,爱德华四世控制着南部天然良港南安普顿的锡贸易,这些业务的承揽商主要是意大利人。1467—1468年,英王出口锡1.2万磅,均由意大利代理商艾伦·德·蒙蒂费拉托(Alan de Monteferrato)负责装运。1470年2月,有不少于25艘满载货物的商船进入伦敦港,全由英王的代理商和他们的副代理商负责装运。爱德华时期,这种商贸活动一直在持续。 1483年2月,爱德华还授予入籍的意大利人约翰·德·萨尔伏(John de Salvo)和安东尼奥·斯皮诺拉(Antonio Spinola)特许状,允许他们从国外引进20个工匠,向英国人传授捕鱼和染布的新技术。 正是有爱德华四世这样有商业头脑的国王,还有像后来重视贸易活动的都铎君主,再加上布里托斯尔人的冒险热情,才在英国人追求商业利益时悄悄地启动了早期的殖民活动。

中世纪晚期,绸布商公司(Mercers’ Company)和纺织原料商公司(Drapers’ Company)是伦敦外贸的主要从业者组织,他们均由早先从事香料进口业务的杂货商发展而来,其主要成员曾制定关于海外呢绒贸易的相关规则。然而,在海外购买和销售呢绒的英商,却并不是这两家公司,而是建于英王理查二世(Richard II)时期的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总部设在伦敦的基尔特(guild),由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其他港市的商人集合而成。 其实,类似的商人团体早就在林恩(Lynn)、约克和纽卡斯尔(Newcastle)等地出现,同时也就开始了从地方性商人团体向全国性的商人规约公司(regulated company)的演变。由英王以法令形式批准设立的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例如,与一般羊毛商应交25%的关税相比,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出口的羊毛仅交2%—3%的关税,其价格优势源于皇家特许权。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呢绒出口吸纳了日益增长的大量原毛,却只承担关税中一个极小部分,这就直接威胁到另一个商人团体的利益。这个团体是英格兰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Company of Merchants of the Staple of England),也是英国最早的商人团体。1319年,该公司依据爱德华二世(Edward II)颁发的特许状,开始经销羊毛、皮革、铅和锡,并垄断向欧洲大陆出口的羊毛贸易。1347年英国人夺取法国的加莱港后,它从1363年起将总部设在加莱,加莱就成为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的货物集散中心。它不仅官方色彩较重,而且组织得非常紧密,其商业活动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对于该公司的控制权,英国的呢绒商非常不满,他们就把商品销往西班牙、葡萄牙和波罗的海地区。虽然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由许多地方公司所组成,组织不像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那样紧密,但该公司已经在一些主要的省城诸如布里斯托尔、约克或纽卡斯尔尤其在伦敦地位稳固。尽管这样,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还是利用其官方地位,设法限制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的活动,如鼓动勃艮第公爵(Duke of Burgundy)禁止英国呢绒向尼德兰进口。爱德华四世时期,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根据政府要求,承担对加莱要塞的财政责任;同时,它还迫使外国客户,如要求来自低地国家(Low Countries)的客户,必须大部分使用现金来购买英国的商品,以解决英国存在的金银短缺问题。

如果说英格兰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享有官方地位的话,那么,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则代表强有力的商业院外活动集团。到爱德华四世末年,伦敦商人冒险家公司已经控制了英国38%的出口贸易和66%以上的进口贸易;形成对比的是,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的出口贸易份额仅占27%,而且50%以上的出口都是制成品形式的呢绒。 总体来看,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在政治上的重要性,较少来自它在英国贸易中所占的份额,相反,其在政府财政体系中占有的地位却极为重要。尤其14世纪中叶以来,英国绝大部分羊毛出口,都是由英格兰羊毛出口贸易商公司垄断的,这种官方形式的垄断,十分便于国王对羊毛贸易征收关税和向羊毛商借款。 从15世纪起,英国的对外贸易逐渐走向兴盛,商人除了依靠旧的规约公司外,还有赖于两三个模仿中世纪模式建立的新规约公司。他们想方设法为英国开拓对外经贸渠道,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由于国王可以把皇家特许状授予任何人,本地商人、皇室成员和外国人,如意大利人或汉萨商人,都可以获得英国贸易的专利特许,因而颁授特许状就成为国王偿清借债的重要手段,当然也是新君主制下王权实施有效统治的一种策略。正因为如此,加莱(Gallay)虽然拥有羊毛出口的垄断权,仍有许多优质的英国羊毛可以绕过这个羊毛集散中心而直接出口海外,意大利商人享有英王业务代理权就是典型例子。由于英国的商人集团多是按同业公会(Livery Companies)形式联合起来的贸易公司,结盟和制定规章就成为贸易商生存的必要条件。他们经常利用国王对财政资金的需求,争取到在某个地区经营某种贸易的特权,国王则顺势而为,借助于商人的力量来增强王权的经济实力。

在英国历史上,爱德华四世享有“商人国王”的美名是符合实际的。15世纪中后期,他本人和英商积极参与对外贸易,不仅表明民族国家形成时期英国经济力量的增长,也表明萌芽中的新君主制和新兴市民阶级形成一种向外突围和发展的民族力量。在维护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利益方面,他们彼此间保持着基本一致的目标。爱德华初期,议会通过一批法案,意在从法律上保护国内工商业的发展,促进海外经济贸易和扩张活动。 1463年爱德华召集的第一届议会,重新通过了亨利六世颁布的一项法律,禁止通过外国商人出口羊毛,限制对外国羊毛购买商的信用贷款,并要求从加莱购买的所有货物都必须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该项法律的颁布,意味着英国人可以从对外贸易中积累更多的货币,还能打击通过伦敦、桑德威奇(Sandwich) 和南安普顿把羊毛出口到地中海的意大利商人,从而更好地保护英国商人的利益。该项立法的实施,还使一项“航海”条款得以具体化,就是规定所有英国商人必须使用本国船只装运货物。 为了使英国本地工匠免于贫困,有一项法案规定,禁止从外国大量进口制成品,主要是呢绒和金属制品。为了保护英国农民的利益,另有一项法案规定,禁止进口外国谷物,除非是为了在饥馑年代保持英国粮价的适当水平。根据此项法案,热那亚的丝织品在英国市场上早期享有的特权将被取消,而伦敦的丝织业将受到禁止进口外国精丝的法律保护。 可见,在推行重商主义方面,爱德华四世同英商立场一致。另一方面,从他在位时期批准的立法来看,半数以上涉及的是工商业,这不但反映了他作为“商人国王”对经济、贸易与海外扩张的关注,也反映了他在加强王权过程中寻求市民阶级支持的倾向。同时,英国商人集团对爱德华四世的民族主义和重商主义两大原则所施加的影响,在议会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如在爱德华四世的第二届议会(1465年)上,他不得不接受三个关于加紧控制羊毛出口的法案,其中,有一项法案批评爱德华损害了本国商人的利益,指责他越过羊毛集散中心而滥发出口特许状;另一项攻击他不对北方羊毛出口进行控制;第三项则要求他加强羊毛出口管理,并要求政府在原料购买方面向英国生产者倾斜。此外,该议会还通过一项法案,禁止进口毛线和半成品呢绒,目的是保护本地的呢绒织工。 爱德华四世接受了这些法案,反映出他对商业和市民阶级的依赖;当然,他也获得了相应的回报,如议会于1465年赋予他终身享用关税的权利,尽管关税税率被降低了。

尽管市民阶级已经上升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但由于英国的新君主制尚处于萌芽阶段,以新君主制为核心的民族国家还无法真正成为市民阶级追求其经济利益的政治保障,因此在约克王朝统治时期,市民的要求并不总是被采纳,而议会所制定的若干具有经济上民族主义倾向的方案,也难以得到切实执行或长期保持。1465年,爱德华四世拒绝了一项来自下院的提案,内容涉及剥夺汉萨商人所享有的镑税免除权。而且1465年以后,英国议会再也没有通过任何旨在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法案。就已获通过的法案来看,它们多涉及贸易、工业、关税、金银和流通诸领域的组织与管理问题,而很少触碰外国商人尤其是汉萨同盟的贸易特权。显而易见,对英国的新君主制和民族国家而言,仍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 5rQIoHT3X/xaZ/DWk3THrhM9OflT2G0mPriwi8ijtC11K6in79JnQQ736nS+Lp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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