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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及运用

民间纠纷种类繁多,有的非常复杂,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教育,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地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及矛盾焦点而造成的。俗话说,“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同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可以使得纠纷的解决事半功倍。

因为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中,调解员比较了解与纠纷当事人联系密切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这也便于调解员动员这些力量帮助调解。当事人的亲友,一般指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的亲戚与朋友,他们之间的感情亲近,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了解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对症下药,参与调解一般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关的社会力量,一般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街坊邻居等。

亲友和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不仅有利于解开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同时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有些当事人认为在调解组织介入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达成调解后往往不执行调解协议或反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及调解协议执行过程中,有亲友的情感力量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威力量参与监督,有利于弥补调解组织在强制力方面的欠缺,有利于顺利达成调解,更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良好执行。

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第一,对于现实生活中因一些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当事人的对错有时甚至会让步于感情因素,在这些纠纷中,只有解开思想疙瘩才标志着纠纷的最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员并非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并不明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细节,则调解员的劝说可能无法说服当事人,造成“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后果。但是,人是有感情的,如果有知根知底的家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则往往能够切中要害,顺利解决纠纷。因为这些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可以与当事人相谈投机,他们的意见听起来顺耳,往往得到当事人的重视,也易于被接受。当有受人尊敬有威望的长者参与调解时,他们的威信和对当事人平时的影响力决定了他们的意见有说服力,往往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尤其对于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参与调解,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

第二,邻居街坊协助调解纠纷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在一家发生矛盾争吵,旁边居住的邻居几家来劝的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还是屡见不鲜的。这种劝解虽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若劝说得当,至少可以暂时平息纷争,避免事态扩大。在我国农村发生纠纷相持不下时,如能动员当地辈分大、声望高的人协助进行劝说,疏导当事人的情绪,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往往能使调解取得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第三,还有些纠纷的当事人依赖他信任的第三人为其出主意,或者他的心理或意志有受第三人控制、操纵的倾向,此时调解员应当侧重注意将对纠纷的正确意见灌输给第三人,间接地作用于纠纷当事人。

第四,在纠纷有外部引起人时,调解员不仅要关注纠纷的当事人,而且应找到这个关键人物尽量减少或排除他对纠纷的影响。如处理因第三者而出现家庭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应找到第三者,向他(她)讲明利害,劝说他(她)停止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对于作为中间协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干部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调解员应向中间人和当事人讲明处理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这样才能防止中间人以“一个家族的人”“远亲不如近邻”“家丑不可外扬”等理由压制当事人,同时也防止当事人在他们的影响下受传统思想束缚,以怕伤和气,怕丢面子,怕结冤仇,不想闹僵为由,选择息事宁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和稀泥”的方式了结纠纷;盲目支持当事人一方的人往往是出于对当事人的爱护和关心,对他们,调解员不应简单地批评或禁止他们与当事人的接触,而应从他们的心理出发帮助他们客观地分析,寻求他们对合理调解方案的支持。

第五,对于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纠纷,如仅仅依靠少数人和少数部门调解,往往力不从心,效果不佳。此时,动员相关部门到场,分别工作,相互配合,联合起来调解就尤为重要。根据当前的实践经验,普遍的做法是:有干部参与的纠纷应主动与组织部门联系,动员其参与调解;对于矛盾复杂的纠纷,应主动取得牵涉到的当事人的单位、行业协会和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比较难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应主动与派出所、武装部等部门联系要求协助。调解受到职能的限制,缺少必要的威慑力,面对一些蛮横无理的当事人时,调解员可以采取刚柔相济的方法,邀请有权威的干部等参与,使调解现场的气氛更加严肃,通过压力和感召的双重作用,提高调解的工作效率。

第六,对那些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有违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社会风俗的纠纷,可以尽量扩大参与调解的范围,甚至可以让新闻媒体参与,借助社会舆论特有的作用使当事人知耻知错,自行更正错误行为,履行义务。但调解员在运用这种方法的时候要慎重,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并应当注意对事不对人,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还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地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案例1:因离婚后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

人物:唐先生及前妻王女士

调解员:张翠红

唐先生与妻子王女士通过相亲结识,因二人年纪都已过30岁,恋爱不到半年便结婚了。一年后,王女士产下一子。哺乳期间,王女士发现丈夫与同事金某有私情,非常生气,跟丈夫哭闹。唐先生则承认与妻子没有感情,提出离婚,王女士同意。协商之后,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现有住房归王女士所有,儿子因尚在哺乳期,只能由王女士抚养,唐先生每月给儿子抚养费1000元,周末可以探望儿子。双方婚姻时间持续较短,没有过多的共同财产,因此只写了简单的离婚协议,没有就探望儿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作约定。

离婚后,唐先生每周五晚上便去王女士居所,将儿子接走,直到周日晚上才送回。一开始王女士和家人并没有什么意见,觉得父亲疼爱儿子也是应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心里越发不是滋味,因为自己平时上班,也只有周末能长时间陪伴儿子,但这些时间都被唐先生挤占了。于是,王女士提出:唐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唐先生周末可以探望儿子,但不能将其带走。唐先生则认为协议并没有说探望就不能带走儿子,觉得王女士无理取闹。王女士更加生气,甚至在周末将孩子藏起来不让唐先生见,理由是唐先生已经有了新的恋爱对象,不适宜探望儿子。双方越闹越大,谁也不肯让步,邻居都知道,一到周末王女士家就像打架一样。唐先生的姐姐认为长此以往情况会更加恶劣,找来了调解委员会的张翠红主任帮弟弟的忙。

张主任了解情况后,到王女士家劝说,告诉她“孩子的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谁也不能剥夺,所以你这样做是不妥的”,张主任建议他们另写一份协议作为补充,具体约定父亲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比如周六可以带出去一整天,最晚周日早上10点钟送回等。王女士一会儿点头,一会儿摇头,好像什么道理都明白,就是在气头上,怎么也不肯松口。

张主任发现以自己的力量好像不能说服王女士,也难以解开她的心结,于是叫来了王女士的闺蜜以及与她关系很好的大姑子,也就是唐先生的姐姐。唐女士轻拉着王女士的手说:“你和我弟虽然有缘无分,但也没结下什么大的冤仇,现在因为看孩子这一点小事再闹得不愉快不值当的,对孩子也不好。他确实有做得不好的地方,他刚才也说了,你们都疼孩子,把周末适当分分,这事儿不就解决了吗?至于你担心他新处的对象,这点你完全可以放心,周末的时候他就一心陪孩子,都不怎么陪人家姑娘,就算三人在一起,姐姐也可以担保,那姑娘好心肠,能看得出来她特别喜欢这孩子。”王女士认真听着,慢慢松了一口气,脸上的神色缓和了很多。王女士的闺蜜也批评她不让爸爸见儿子有点过分,她见过唐先生带孩子,确实非常负责用心,希望王女士也不要再计较往事,一切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也以乐观的心态去追求自己的幸福。王女士微笑着点头,表示同意:“我们再补充个协议吧,他周末想多陪陪孩子也没事,要是有什么特殊情况我们再商量就行。你们放心吧。谢谢大家了。”就这样,王女士的心结解开了,虽然她与唐先生离婚了,但相信良好的关系能带给孩子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评析

本案中,王女士因前夫唐先生探望儿子时间过长而不满,进而想出各种理由不让丈夫探望儿子,事情不大,只因王女士尚未走出失败婚姻的阴影及其与前夫的感情纠葛,心结过深所致。因此,王女士对于唐先生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是心知肚明的,对于自己将孩子藏起来的行为不妥也是知晓的,对于自己以前夫找到恋爱对象为由不让其见孩子,只是借孩子之事发泄对前夫的不满。因此,当张翠红主任讲道理给王女士听时,并不能真正讲到她的内心,解开她的心结,也就无法快速调解成功。

张主任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通过前期的了解,请来与其关系较好的大姑子及闺蜜。大姑子入情入理地劝说,引导王女士向着积极的方面思考,为孩子着想,寻求事情的解决之道,而不是一味地无理取闹。对于唐先生的新伴侣对孩子的影响,唐女士以所见所闻向王女士作担保,从根本上消除王女士的顾虑,使得唐先生能够顺利地行使探望权。最后,王女士的闺蜜虽与王女士交好,但客观地看待整个事情,不偏不倚,首先批评了王女士过激的处理方式,其次肯定了唐先生对孩子的态度以及带孩子的能力,让王女士更加放心地把孩子交给父亲,最后不忘鼓励好朋友重拾生活的信心,去追求自己的幸福。经过一番折腾的王女士终于解开心结,坦然乐观地接受了调解建议,并主动表示探望时间可以灵活变化。

这是动员多方力量协助调解的成功案例。现实中很多案件是非对错并不是最主要的,更多的只是思想疙瘩没有解开。遇到这样的案件,动员最了解当事人心理动态的人,或者当事人最信任的人来协助调解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2:因父母一方不同意送养引发的纠纷

人物:小周夫妇

调解员:于金凤

小周和小云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家住贵州省一个小山村。两人除种着几口薄田,主要靠小周外出打工维持家用,小云则在家给人干些零活。两人结婚一年后便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后来小云又怀孕,小周又喜又愁,因为家里如果供养两个孩子,恐怕经济负担过重,无法给孩子提供优良的成长环境,等他们长大成人时,想要走出大山也就基本无望了。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发现小云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做流产,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建议他们留下这个孩子,小周夫妻两个听后决心留下孩子。几个月后,小生命诞生了,是一对双胞胎男孩。小周抱着还没睁眼的孩子,内心非常复杂,想着自己无论如何也要挣钱供三个孩子上完学,其他的只能靠他们自己打拼了。然而,两年后,灾难降临了这个家庭。小云干农活时突然昏倒,被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幸好后来跟姐姐配型成功,做了骨髓移植手术,虽保住了性命,却花光了家里所有的钱,且需要一直吃药维持生命,防止复发。

望着虚弱的妻子、嗷嗷待哺的孩子,想想今后的生活,小周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想要送养一个儿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慢慢地将此想法告诉妻子,但是遭到了妻子的坚决反对,小云闹着“就算自己不吃药了,不要这条命了,也不能把孩子送给别人”!小周安抚妻子,只好答应她一定不送,但小云自此总怀疑丈夫会偷偷送走孩子,提防着他。小周看出了妻子的心思,趁她心情好的时候,想跟妻子慢慢讲道理,让她能明白家里的情况,进一步接受送养孩子是目前最好的选择,但无论小周怎么劝说,小云都不肯答应。小周无奈,眼看妻子的药又要吃完了,他还要照顾三个孩子,可谓不堪重负。小周决定叫来亲戚和村委会于金凤大姐来劝说妻子。

于大姐听完小周的讲述,劝他先不要通知亲戚,毕竟大家都不愿声张送养的事,将来对孩子也不好。她让小周先回去,想好对策后到他家去调解。于大姐认为小周家的情况非常困难,最主要的是帮他们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和照顾孩子的重担。为此,于大姐一一拜访了孩子的两个姑姑、一个大伯、三个舅舅,发现他们的生活也都不富裕,不能帮小周抚养孩子,但都表示可以暂时帮着带带孩子,但不愿收养孩子。于大姐又马不停蹄地到县政府民政局,将小周一家的情况告知工作人员,看能否提供些帮助。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同于大姐一同前去拜访小周一家,根据情况发放一定的补助。于大姐又找到媒体,询问是否可以报道小周家的事,寻求社会援助,特别强调使用化名,该媒体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连续报道。

就这样,于大姐一个人做完了所有的前期调解工作,目的是尽量从根本上解决周家的问题,避免母子分离的情况。经过事先沟通,于大姐带着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到小周家调解。于大姐先告诉小云,“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送养孩子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送养,所以你就把心放在肚子里,不用担心小周私自送走孩子”。见小云点头,便又对小周说:“家里的情况我都了解,我知道你也是不得已才想出这个办法,哪个爸妈愿把孩子送人呢。你也别太担心,这不,咱们民政局的同志也过来了,我已经把你们的情况告诉了他们,你们再补充说说,看国家能给多少补助。”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听后初步认可,估计各项补助合计大概能达每月1000元左右,小周和小云连声说谢谢。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孩子上学他们不用担心,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按规定申请课本费之类的费用减免,基本没什么开销,如果孩子能考上大学,也不用担心,咱们国家现在有绿色通道,孩子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毕业工作后自己还。夫妻两个听了更高兴了,眼睛里全是感激的泪水。旁边的媒体朋友也很受触动,表示如果他们愿意报道自己的事,媒体会做好相关的保护措施,捐款的数量虽然不能确定,但依照以前的报道来看,应该不会少于20万元,这样小云的药费可以解决一大半。听到这,小云的泪止不住地往下流,激动得说不出话,只是不停点头表示感激。

于大姐觉着有这几重保障,周家的基本生活应该没有问题了。她又叫来了孩子的姑姑、舅舅和大伯,他们表示可以每个月帮忙带几天孩子,给小周腾出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卧病在床的妻子。这时于大姐问小周:“这回不用送走孩子啦,好好带着三个孩子吧!”小周握着于大姐的手,说不出话。

评析

本案中,调解员于大姐主要运用了动员多方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本案表面上看是因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送养孩子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实质上是当事人在苦难的生活与骨肉亲情之间的进退两难。

接到小周的求助后,于大姐没有简单地劝说妻子同意送养或者劝小周放弃送养,因为这两种选择对他们来说都是残酷的,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解除他们经济上的困窘,而这一点,凭于大姐一己之力无法做到,于是她动员了多种力量,包括民政局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等。

首先,于大姐走访了孩子的姑姑、舅舅和大伯等,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确定他们无法从经济上为小周家提供实质的帮助。随后,于大姐去民政局打听情况,又邀相关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寻求更广泛的社会帮助。于大姐深知,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小周家的生活困境便能得到解决。在经过事先沟通后,民政局工作人员和媒体朋友一起到小周家为其出谋划策,加油打气。民政局先从日常生活角度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一家五口的吃饭问题;后又向他们普及了一些政策扶持项目,通过助学贷款项目通道,有效化解了小周夫妇对三个孩子教育经费方面的疑虑,降低了家庭供养经济压力。而后,媒体出于同情心,也向小周家透露了他们预期的捐款额,可以解决小云的药品费用。这样一来,小周家的经济负担一下子被分散了,小周和妻子都能松口气。

解决了经济问题,于大姐还不忘小周一家的生活问题。她叫来孩子的舅舅、姑姑和大伯,希望他们可以每月帮小周夫妇带带孩子,减轻小周照顾妻子和孩子的负担,顺便也能让小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多挣点钱。

到此,在多方力量的协助下,于大姐完成了一次漂亮的调解,解决了小周一家的生活困难,原来的矛盾也就不存在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P3G/DS+EALwJTELT39RdhRcnBZ8OAwPwJDd1rEO/ngdYx1t60aKp64a3rtAI9v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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