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德治,是指在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时,应灵活运用道德的要求进行调解。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是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提高民众的道德情操。
第一,法治要求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要坚持合乎法律的要求,以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合法和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调解工作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使纠纷得到正确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调解纠纷,必须分清谁是谁非。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当事人的意愿,也不是调解员的主观想象,更不是旧风俗和落后的道德规范,而是国家的法律。因为它们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应使法律作为纠纷当事人双方统一认识的基础和评判是非的标准。否则,将会出现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情况,无法分清是非曲直。只有依照法律,调解才具有说服力。
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大部分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不了解,甚至可能对法律存在着错误的认识和理解。因此,调解员应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正确地讲解有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正确思想、合理的意见与合法的行为和要求予以支持;对错误的思想、无理的意见和非法的行为和要求,则要进行教育疏导,并给予适当的批评,使当事人双方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法律上来。对于那些没有依法解决纠纷意识的当事人或任性固执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当严肃地晓以利害,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可能不像依照当事人意愿任意地直接解决纠纷那样,可以获得更大满足感,但是依法解决纠纷既能使自己的正当权益获得保护,又公平合理,避免新的冲突。还应当讲明,当事人如果胆敢以身试法,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轻者将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人总是趋利避害的,言明利害之后,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依法调解过程中,也不能忽视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因误解引起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进行道德教化,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遵守道德者得到鼓励和支持。
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民间纠纷时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贯穿以德感化,真正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法律只是起码的道德,道德才是高尚的法律,因此不仅在适用道德规范调解纠纷时要注重道德教育的作用,而且在法律对纠纷解决有明确规定时,道德教育也是不可省略的一步。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其抵触的心理,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婚姻家庭纠纷与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宅基地等纠纷不同,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既要依靠法治宣传和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道德提倡“齐家”,包括父慈子孝、夫妻爱敬、兄友弟恭、尊老爱幼、谦恭礼貌等,以维持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这对于调解维护当今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第三,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当然也不排除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与对方维护良好的关系,或尽快解决矛盾的目的。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自主处分,自然应当允许。
下面是调解员如何运用这一调解方法成功进行调解的案例分析。
人物:王某一家及未婚妻曹某一家
调解员:林晓娟
曹某从小心气高,学习非常努力,但成绩平平。由于家里条件差,曹某初中毕业后便去县城打工,虽然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但因为没有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做一些简单的零工,勉强维持生活。很快,曹某满24岁了,这个年纪的女孩在农村很多都已经是孩子的妈妈了,因此家里人非常着急她的婚事,劝她回家结婚。
经媒人介绍,曹某认识了隔壁村的王某,两人对对方都比较满意,开始恋爱。王某对曹某比较照顾,曹某也很通情达理,二人感情还不错,没有因为什么大事吵过架。三个月后,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见了家长。又过了一个月,王家催着“换号儿”,也就是农村意义上的订婚。曹家父母按照当地的习俗跟王家要了36万元的彩礼,商议了婚礼上的相关事宜,选定了两个月后的初九作为结婚的日子。两家开始为二人的大婚紧张地准备起来。几天后,嫁到隔壁村的曹家远亲过来告诉曹某一家,王某结过婚!据亲戚说,王某与前妻结婚不到一年就离了,虽然没有孩子,但村里都传王某经常打骂老婆,对方因无法忍受而选择了离婚。曹家得知后,非常震惊,也非常生气,去王家大闹一场,坚决退婚。王家则不答应,认为彩礼都给了,婚不能退,退了会让全村人看笑话,脸面全无。曹家坚决不能容忍这门婚事,便将36万元彩礼如数退回;王某便带着一帮人去曹家闹事,打碎了曹家的玻璃,打伤了曹某的父亲,并威胁曹某:“不嫁给我,就让你们家天天不安生!”曹家无奈,便找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接待他们的是调解员林晓娟。
林晓娟耐心倾听了曹家尤其是曹某对整个事情的描述,询问了很多细节,详细地记录,并确认了曹某不愿嫁给王某的意愿。随后,林晓娟便拜访了曹家村与王庄的村委会和部分乡亲,了解到曹家讲述的情况基本属实,而王某也确实结过婚,十个月后便协议离婚,没有孩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乡邻经常听到二人争吵,但具体离婚原因只是人们的猜测,并非王家人亲口确认。了解了足够多的情况后,林晓娟便拜访了王家,先与他们话话家常,逐渐进入主题,听王某讲他的上一段婚姻,以及与曹某的恋爱。林晓娟首先指出,不管谁对谁错,你们打人、砸玻璃是不对的,有什么事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解决。王某承认自己打人确实不对,隐瞒婚史也不妥当,但既然曹家已经答应了婚事,并拿了彩礼,就不能再退婚,否则自家“脸面挂不住”。林晓娟说自己非常明白王家的顾虑,因为自己也是“从农村嫁出去的”,懂得农村的风俗,但婚姻大事不能只看风俗,更有法律来规范。林晓娟面对只读过几年书,已经年近30岁的王某,首先简单地向他讲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及权威性,并拿出一本《民法典》,让王某一边看,一边为其具体讲解。林晓娟告诉王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这一点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即便他的父母或者曹某的父母都不能干涉。因此王某不能威胁或者强迫曹某嫁给自己,这是违法的。进一步说,“就算曹某迫于你的威胁嫁给你,你们的婚姻也不会长久”,因为按法律这种婚姻是可以请求撤销的,“撤销的意思就是说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你们的婚姻,法院支持之后,你们的婚姻从开始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王某是第一次知道法律的这种规定,默默地点头,若有所思。
林晓娟看王某有所触动,话锋一转,便继续讲道:“退一步讲,咱们不说法律,这个姑娘不愿意嫁给你,你强迫她,你们俩能幸福吗?她能安心跟你过日子吗?咱们娶媳妇不是为了好好过日子嘛。小曹年纪还小,不愿意嫁给你这个二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是不是?这要是你妹子,你估计也不愿意?”王某听了频频点头,也跟林大姐聊了起来。林晓娟听王某的话里还是担心被人说三道四,便继续劝道:“大姐知道你的担心,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你就应该放宽心,也劝你父母放宽心,大家可能会议论一阵,但过一段就不会再提了。咱们重要的是做好自己的事,不怕别人说,你说对不?”“对,对对!”
此时林晓娟想到关于王某打老婆的传言,想听他说说,但王不愿正面回答,林也不再勉强。只是最后嘱咐他:“咱们虽然年纪大点,但论长相,论家庭,论工作都没的说,不至于找不着媳妇。所以下回找对象咱再真诚一点,把情况跟对方说明白。结了婚就好好过日子,有什么问题商量着来,别动手,也少喝酒,日子一定会越过越好!”王某紧紧握着林大姐的手说:“嗯!非常感谢!太感谢了!我结婚的时候一定请您来喝喜酒!”林大姐乐得合不拢嘴。临走前林晓娟还不忘确认两家是否还有其他经济纠纷,确定没有后才安心离去。
本案中,调解员林晓娟主要运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了这个婚姻家庭纠纷。
首先,调解员听取了双方的叙述,做了详细的记录,并走访了村委会和部分村民,对两方的情况有了具体的了解,以求调解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其次,调解员首先指出了男方打人、砸玻璃是不对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得到了男方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开始真正展开调解工作,先从法律角度向男方灌输“婚姻自由”的思想,解释其具体的含义;通过《民法典》第1052条,告诉男方即使强迫对方结婚,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男方因此才了解《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知道自己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
然后,调解员再从德治的角度让男方更深入地理解这件事。用通俗的语言,换位思考,让男方更加理解女方的选择,减少了怨恨,让事情的隐患从根本上得以消除。同时,让男方更加明白“强扭的瓜不甜”,也燃起他对爱情和新生活的向往。更重要的是,调解员耐心的劝说,打消了男方最大的担心,能够理性地看待农村的风俗,应对大家对婚事的议论,决心以更真诚的态度对待下一次恋爱。
最后,调解员的暖心嘱托不仅让这次调解温馨收场,让群众真正感觉到了调解员的尽职尽责,更提高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以及对调解工作的信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人物:赵大爷的两儿一女
调解员:李志强
赵大爷今年66岁,是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员工,因为工龄长,工作业绩突出,赵大爷每个月能领到一大笔退休金,基本不需要子女在经济方面给予照料。赵大爷年轻时与妻子相识相恋,婚后因为妻子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孩子,家里人便催促他们领养一个。经过复杂的手续,赵大爷夫妇领养了一个男孩,也就是他们的大儿子。两年后,赵夫人身体调养好了,先后生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因此赵大爷两口一共有两男一女,也算多子多福,周围人都很羡慕。夫妻二人对三个孩子都非常疼爱,一家人其乐融融,可惜赵夫人在53岁时患上乳腺癌,不幸离世。赵大爷非常伤心,但骨子里是个乐观的人,他每天坚持锻炼身体,研究养生之道,因此虽然年近古稀,但身子骨很硬朗。某年,不幸再次降临了这个家庭,二儿子赵某出车祸去世,留下年仅3岁的女儿。赵大爷无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一下子老了好几岁,身体状况也大不如前。后来,赵大爷因无法走出丧子之痛的谷底,继而患病去世,留下一套价值约6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和少量存款。由于没有遗嘱,兄妹两人在分割老人遗产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妹妹认为大哥不是父母亲生的,没有继承权,但看在多年情感的分上可以适当分些;大哥不认同妹妹的说法,认为自己与亲生儿子无异,且因为早年成家,对父母照顾得更多,应当多分,而弟弟已经去世,便不再有继承权;弟弟的妻子觉得很不公平,认为虽然丈夫已经去世,但孙女是赵家的骨肉,年纪尚小,有权分些遗产。三方僵持不下,眼看就要翻脸,有人便劝他们去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李志强在听取各方的陈述后,专门去赵大爷居住的社区以及三个子女生活的地方进行走访,了解赵大爷和三个孩子之间的关系。摸清情况后,李志强叫来了赵大爷的大儿子、女儿、二儿媳以及两个见证人,先跟他们说明因为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财产,三人表示认可。然后,李志强告诉三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即大儿子是有继承权的,与亲生儿子无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妹妹说大哥没有继承权是不对的。至于已故弟弟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弟弟死在父亲之前,因此当赵大爷去世后,弟弟的女儿有权代其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这在法律上叫代位继承。看三人大概听明白了,李志强进一步解释说,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也是考虑到下一代的抚养问题,本来父亲去世,孩子就失去了一部分生活来源,代父亲继承爷爷的财产也在情理之中,法律不过是将其以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了。三方在李志强的耐心讲解下,都表示服从法律的规定。
在涉及具体分割份额时,李志强告诉他们,一般情况下,有继承权的人平均分割遗产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法律也规定了很多应当多分或者少分的情况,赵家兄妹就涉及了几项,李志强给出了中肯的分析和建议:“据我了解,大哥因为早年间患过小儿麻痹,身体一直不太好,每月收入大概只有3000元,且大嫂没有工作,还有一儿一女要抚养。二姐在银行工作,姐夫也是政府工作人员,有个女儿。弟弟呢,早年去世,留下一个女儿,弟媳虽然收入不错,但一个人养孩子还是很辛苦的。”三人频频点头,认同李志强的分析。李志强继续说:“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综合咱们的情况,我建议咱们不按1∶1∶1来分,适当照顾,按1.2∶0.6∶1.2的比例,大家看怎么样?”李志强让三人挨个表态,三人都表示接受这个建议。
李志强看三人若有所思,继续说道:“你们三兄妹是我调解过的纠纷里面感情最好的,对老人也都是非常孝顺,其实不应该出现这个问题,可能当时就是因为几句话不顺,非钻牛角尖,是吧?”三人听了,惭愧地笑了。“想想老人肯定不愿意大家为了争房产伤了兄妹感情,你们也都不是那眼里只看钱的人,有什么事多想想对方的好,想想小时候的情谊,心平气和地商量就解决了。”听到这儿,妹妹眼眶湿润了,她马上表示,自己愿意再拿出0.2的比例分给大哥和弟媳,她哭着说:“我其实特别心疼我大哥,也很可怜我的小侄女,唉!”在场的其他人包括李志强都很受触动。最后,李志强帮赵家兄妹拟了一份分割遗产协议,在大家的见证下三方都签了字。李志强心满意足地离开了,留下了一个和睦美满的大家庭。
本案是一起非常成功的调解,调解员李志强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成功地化解了赵家兄妹的矛盾,合理解决了遗产分割纠纷,让其重拾往日的情谊。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调解员仍采取了实地走访的方式,深入了解案情,体现了人民调解员为民着想,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调解时,调解员先表明此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一切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调解员将《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告知三人,首先解决的是三人的继承权问题,明确了养子同样具有继承权以及孙女代位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并具体分析了“代位继承”背后的深层原因,使得大家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确定了继承权,本案的调解就进行了一半,剩下的便是具体分割份额的问题。在深入了解赵家三兄妹的生活情况后,调解员已经事先拟好了分割建议,现场再具体分析。《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鉴于大哥生活的困窘,调解员建议适当多分;二弟早逝,孩子需抚养,因此也可以适当多分。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妹妹的工作稳定,条件宽裕,且抚养孩子的任务并不重的前提下。调解员李志强给出了1.2∶0.6∶1.2的建议分割比例,合情合理,因此得到了三人的认可。
讲完了法,调解员又从手足之情的角度劝说兄妹三人。调解员在走访中了解到,赵家兄妹感情一向很好,也都很孝顺父母,多年来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就是几个人脾气都比较倔,这次纠纷也是由于几句言语不合才发生口角,并非计较父亲的遗产。李志强抓住此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激起了他们对往昔的回忆,妹妹更是主动提出再让出自己的份额分给大哥和侄女。调解员李志强灵活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将法律与人情融合在一起,使得当事人的纠纷顺利解决,化干戈为玉帛;最后将调解结果落到纸面,保证了调解的效果,不得不说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人物:姑姑高某芳与侄女高某晴
调解员:邱立志
老高一家家住牛头村。老高夫妻二人起早贪黑做点小本生意,辛苦养育了三个儿女:大儿子高某成,二儿子高某龙,小女儿高某芳。不幸的是多年前的一天,老高夫妻在去市场进货的途中出了车祸双双去世,留下三个子女相依为命。当年由于弟弟妹妹年纪尚小,高某成作为大哥主动负担起了照顾弟弟妹妹的责任。为了维持生计,供弟弟妹妹上学,高某成早早辍学去镇上的工厂做了搬运工。高某成整天忙于照顾一家子的生活,一直没有时间考虑成家问题,再加上村子里的适龄妇女很少,很多人都嫌弃他家庭负担重,工作不体面,便一直没有娶妻。而弟弟高某龙早早地成家了,还生了一个很可爱的女儿,起名叫高某晴。高某龙成家之后一直没有离开牛头村,他时常感念哥哥从小到大为自己所付出的一切。后来,兄弟二人相互扶持,开办了一家砖厂。妹妹高某芳则考上了一所技术学校,去了外地上学。一家人的日子越过越舒服,兄妹感情也越来越深。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前年,老二高某龙不幸患上尿毒症,与病魔抗争半年后还是离开了人世,留下了女儿高某晴与母亲罗某相依为命。更不幸的是,两年后,哥哥高某成也因为长期操劳引起了肺病,并引发了心血管硬化,不治身亡。
高某成去世后,妹妹高某芳一手操持了大哥的身后事,并开始处理大哥的遗产问题。由于这几年开办砖厂,生意还算不错,高某成留下了近80万元存款和一套2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高某芳认为,兄妹三人从小相依为命长大,父母早亡,大哥一生没有成家,也没有别的亲属,而二哥高某龙现在也去世了,大哥留下的遗产理所应当归自己所有。
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侄女高某晴突然跳出来说要代替父亲继承大伯的遗产。高某芳听完之后十分气愤,她说:“自古以来就没有过侄女继承伯伯财产的道理,高某晴和她母亲罗某这是见钱眼开,图谋不轨。”而高某晴则说:“父亲生前与大伯关系很好,父亲一直关心、照顾大伯的生活,我和妈妈也经常帮衬他。反倒是姑姑您常年不在家,对大伯的生活不管不问,有什么权利继承他的全部财产?”几次交涉后,双方都各执己见,每次都以争吵结束,且双方的争执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无奈之下,高某晴找到了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接待他们的是调解员邱立志。
邱立志是一位调解经验非常丰富的老调解员,他耐心听完了高某晴对整个事件的描述,将其所说的话详细记录下来,对其中的一些细节也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之后他又走访了牛头村十几名村民,经过了解他发现,高某成生前是一个非常忠厚老实的热心人,他的二弟高某龙一家为人也不错。高某龙一家平时与哥哥来往很密切,有时候家里包了饺子、炖了肉,高某晴都会按照父母的意思给大伯送一碗过去。此外,调解员还了解到,妹妹高某芳虽然常年不在家,但是并不是如高某晴所说的置大哥高某成于不顾,而是也经常给大哥邮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买几件衣服之类的,兄妹之间的通信往来更是非常频繁。在了解到这些情况之后,邱立志将姑姑高某芳和侄女高某晴叫到了一起进行调解,同时还邀请了牛头村村委会主任牛某到场。
邱立志一开始并没有直入主题,而是先与高某芳聊了聊他们三兄妹一起长大的故事,勾起了高某芳很多与大哥、二哥一起生活的回忆,这为调解现场营造了一种较为温馨的气氛,很好地避免了双方再产生冲突。之后,邱立志对高某芳说:“对于你们这个继承的问题,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你看,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你的侄女在法律上是有代位继承权的,这是她的法定权利,如果任何人强行剥夺她的这一法定继承权,她都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拿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紧接着,邱立志又说:“其实事情大可不必闹得这么僵,退一万步讲,你们兄妹三人相依为命长大,高某晴是你二哥的女儿,你二哥一家对你大哥多有照顾,平时炖了肉都要端一碗过去,正好弥补了你不能在跟前照顾的遗憾。何况,你大哥一生没有娶妻生子,待高某晴肯定也视如己出。你再想想,你大哥待你们如父如兄,他肯定不希望看到在他身故之后妹妹与侄女因为遗产闹成这样吧?况且高某晴只是代替你二哥继承了本该属于她的那一份,并不是你所想的图谋不轨。逝者为大,还是多记着你大哥二哥的好吧!”听完邱立志的一番话,高某芳声泪俱下,她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对亲情的疏忽而感到深深的自责和遗憾,连连说道:“我这是办的什么事啊,不懂法不知法,不念我们的手足情,因为这点事跟二哥一家弄成现在的样子,我大哥二哥泉下有知,一定会怪我的。”后来,邱立志又跟高某晴讲道:“虽然你有权代为继承,但是万万不应该因为这件事跟自己的姑姑争吵,她也很念旧,很顾及你们一家跟大哥的感情。”此时,高某晴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方式过激了。
于是,在调解员的劝解下,高某晴主动上前握住了姑姑的手,高某芳也抱住侄女,痛斥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调解员说道:“亲情是无价之宝啊,在利益面前,我们应该多想一想,撕破脸值不值得,因为有时候金钱在亲情面前真的一文不值。”
本案中,调解员邱立志主要运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了纠纷。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继承纠纷,调解员首先通过走访、考察的方式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和事实,在把握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将双方当事人聚到一起开始调解。
首先,调解员给当事人高某芳讲述了法律规定,让她明确知道侄女高某晴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这使得高某芳豁然开朗,让她从不知法的状态下基本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摒弃了之前的错误想法。
其次,调解员又从道德的角度入手,劝导高某芳,勾起她对两位兄长的美好回忆,从而引起她的恻隐之心,使她从心底深深地明白了自己之前的做法是非常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调解员耐心的劝说和分析,使得高某芳真正明白了金钱在亲情面前的卑微,重新燃起她对亲情的渴望,从而彻底打消了心中的隔阂。
同时,调解员又转向高某晴,一方面向她普及民法典的知识,另一方面从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真正消除了矛盾,也根除了隐患。
最后,调解员发自肺腑的感慨让本次调解在温馨的氛围中结束,使得群众对金钱与亲情的关系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和调解员的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