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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及运用

一般而言,要顺利解决纠纷,特别是复杂的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的方法。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厘清其中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不仅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突出调解工作的重点,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这些矛盾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主要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抓住了主要矛盾,牵住了“牛鼻子”,就能把握纠纷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可以带动和促进其他矛盾的解决。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个别调解员工作上劲没少使,心没少费,从早到晚忙忙碌碌,但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效率不高的情况。究其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采用有效的工作方法,调解时没有抓住主要矛盾,胡子眉毛一把抓。这样使他们在调解中无法分出处理问题的轻重缓急,处于穷于应付的被动状态,最后使他们的工作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水平。

运用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调解员,应坚守自己中立者和旁观者的地位,这样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旁观,帮助当局者厘清纠纷的主要矛盾所在。例如,在纠纷中经常可能出现当事人之间因为产生了冲突而引发了情绪激动,人一激动,就常夸大冲突的性质,或转移了冲突的性质,青菜萝卜一把抓,随性而发,搞得事情一团糟,无意中激化矛盾。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首先不能受环境影响,不能被冲突双方的情绪所左右,要头脑冷静,在纷乱中快速厘清冲突的来龙去脉,抓住事情的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帮助被调解的双方重新认识自己的冲突原因,引导当事人摆脱事情枝节的困扰,解决纠纷。

第二,坚持抓主要矛盾,必须立足于对纠纷的全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作为调解员要做善弈者,谋势而不谋子。对全局和整体的正确把握和认识是抓主要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有时冲突的双方似乎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矛盾焦点,但因为实际上事情往往是千变万化和不断发展的,一个矛盾的背后可能有更重要的矛盾作为引发点。因此只有对纠纷的全面情况了然于胸,才有可能找准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地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在确定调解工作重点时,一方面要注意调查研究,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纠纷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调解员还需要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很强的洞察能力,要善于通过认真的观察和深入的分析,找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第三,在找到纠纷的主要矛盾后,调解员要集中精力紧紧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在思想上,要坚持自己所确立的调解工作的重心,毫不动摇,自觉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在措施上,要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力求取得其他有关积极力量的支持。同时调解员要注重随着自己对纠纷认识的深化与纠纷的发展,及时纠正和调整对主要矛盾的认识,转移调解工作的重点。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一个调解员即使在调解前准备工作做得十分充分,也不能保证自己能够准确无误地把握纠纷的关键。当调解员对主要矛盾的认识经实践证明是失误时,要及时纠正,重新确定新的调解工作的重点。而且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随着事物的发展,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不同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调解员在给当事人做工作时,不能用老眼光看问题,而要树立动态观念,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正自己对主要矛盾的认识,有效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对于多个矛盾共同作用于一个纠纷时,在成功解决了其中的主要矛盾而纠纷还没有解决时,要及时确定调解工作新的重点。

第四,抓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并不是意味着对次要矛盾放任自流了,或者回避次要矛盾,只是在进行调解工作时有一个侧重。因为次要矛盾处理的好与坏,影响主要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要统筹兼顾,主次配合,恰当处理好次要矛盾。在围绕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时,应当注意根据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内在联系,带动和促使解决次要矛盾工作的进展,为解决次要矛盾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案例1:因胎儿继承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人物:儿媳小赵、婆婆刘某

调解员:王大妈

小赵和魏某是大学同学,互相对彼此产生了好感,遂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是魏某是河北人,小赵是安徽人,魏某的父母不想让自己的儿子找个外地的儿媳,而且受封建心理的影响,魏某的母亲刘某觉得小赵的属相和自己儿子的属相是相克的,因此坚决不同意他俩交往。大学毕业后,魏某将小赵带回家,魏某的父母也表明了不同意俩人结婚的态度。后来,魏某和小赵不顾父母的反对,在某城市找到了工作,并开始过上同居的生活。之后,小赵发现自己怀孕了,想尽快和魏某结婚,魏某答应小赵有时间就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还未来得及办理登记,魏某就在公司组织的工地考察中不幸遇难。

魏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悲痛之余更对小赵憎恨入骨了,母亲刘某认为是小赵克死了自己的儿子,甚至都没有让小赵参加魏某的葬礼。由于魏某是工伤死亡,公司给了魏家一笔赔偿款,同时,魏某生前有20万元的存款,这些钱都被刘某转到了自己的名下。过了一个月后,小赵找到了刘某,小赵说:“阿姨,我知道您不喜欢我,魏某的离去是一个意外,我也很难过,但是我肚子里已经怀了魏某的孩子,我不想把他打掉,我希望您能认我这个儿媳和您的孙子,我现在没办法工作挣钱,眼看孩子就要出生了,我希望您能让我肚子里的孩子继承一些他爸爸的遗产。”刘某听到这些话后更生气了,对小赵说:“你把我唯一的儿子都害死了,我早就说你俩不能在一起,你的属相跟我儿子相克啊,我辛辛苦苦把他拉扯大,终于能指望上他养我们的时候他走了,现在,你竟然还有脸跟我们要遗产,你们都没有领证,你凭什么跟我要遗产?!”

居委会调解员王大妈听说刘某家有人吵架,马上赶过来调解,问清情况以后,王大妈先让二人冷静下来,然后询问了小赵胎儿的发育状态,并得知孩子已经6个多月了,发育状况良好。此时,王大妈觉得,要想让刘某给小赵肚里的胎儿分得遗产,关键是让刘某减少对小赵的恨意。王大妈对刘某说:“小魏的离开让我们都非常难过,但是这个公司组织的工地考察,小赵也不能决定小魏去不去,这怎么能说是小赵的错呢。你再看看小赵,她才27岁,她完全可以把孩子打掉重新开始,但是她没有,因为她爱您的儿子,她想留住您家的血脉,所以她宁愿牺牲自己的幸福,甘愿做一个单亲妈妈。您也是做母亲的,知道一个母亲的不容易。您就小魏一个儿子,小赵肚子里的孩子是您家唯一的希望啊。”刘某听到这番话后,看到大着肚子的小赵,眼泪掉了下来,对王大妈说:“你说得对,我应该认这个孩子,这是我们老魏家唯一的根儿了。”王大妈又说:“虽然他俩没有登记,但是小赵肚子里的胎儿是小魏的,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预留份额。这个胎儿现在发育得很好,等他出生以后,按照法律规定他也是有继承权的啊。”刘某说:“哎,只要孩子能平安生下来,我们的钱啊都是他的,我和老魏都这把年纪了,要那么多钱有什么用。这个儿媳妇啊,我认了,这个孩子我也认了。”

评析

在这起遗产继承纠纷中,调解员王大妈找出问题关键,即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这些矛盾相互影响和制约,此时,重点是要解决主要矛盾。许多事情变得复杂难以调解,其实归根结底只是卡在某个关键的问题上,关键问题调解好,其他的也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王大妈问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知道事情的经过后,判断出要想让小赵肚子里的胎儿得到遗产预留份额,必须消除刘某对小赵的排斥心理。于是,王大妈分析了魏某的死因,魏某因工伤遇难身亡,跟小赵没有任何关系,并结合小赵的处境,分析了其对魏某的爱和愿意牺牲自己的幸福做单亲妈妈的伟大之处。如此一来,刘某消除了“是小赵克死儿子”的想法,不再排斥小赵,而是接受小赵和其肚子里的孩子,这为胎儿继承遗产奠定了基础。

其次,王大妈动之以情。让刘某了解小赵的不容易,对小赵产生同情心,同时又通过胎儿发育状态良好,向刘某传递胎儿能顺利出生的信号,让刘某在儿子死后又看到新的希望。小赵肚子里的孩子是魏某唯一的骨肉,刘某也不忍心再将娘俩拒之门外。这里,王大妈巧妙地运用了人类的情感属性,将刘某对小赵的恨转为爱,解决了事情的关键,即主要矛盾。

最后,在刘某愿意承认小赵和胎儿以后,王大妈开始运用法律上的规定说服她。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才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取得继承权。但本案中,胎儿发育良好,不出意外的话即可以顺利出生进而获得继承权。所以刘某给胎儿分得遗产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最终,本案在王大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取得圆满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2:因不继承财产的女儿不负赡养义务引发的纠纷

人物:老马一家

调解员:何主任

老马家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子刚刚结婚,在村里的工厂里打工,日子过得有些拮据。女儿五年前嫁到了县城,在县城一家公司上班,女婿是做建材生意的,生意做得还不错,因此女儿的生活很富裕。老马的老伴去世以后,老马的身体大不如从前,并且其患有心脏病,老马觉得心脏病突发性强,不知道啥时候就犯病,于是决定写一份遗嘱,等自己死后将遗产分给孩子们。但老马想来想去,最放不下的还是自己的儿子,他刚结婚,收入又不多,以后要养家,负担是很重的,而女儿工作稳定,女婿挣得又多,因此对女儿没什么担心的。所以,老马立下了遗嘱:自己死后,其在银行的15万元存款和名下的一套房产全部由儿子继承。

后来,老马将此事告知了儿子和女儿,女儿虽然心里不太舒服,但也表示没有意见。后来,老马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衣食起居都需要人照顾,于是弟弟找到姐姐一起商量照顾父亲的事。弟弟说:“我和我媳妇都得上班,不能一直请假,爸又一直需要人照顾,要不姐就把爸接到县城里住一段时间吧。”姐姐听到弟弟要其赡养父亲后,生气地说:“你让爸跟我住?让我照顾爸?你是儿子,我是女儿,父母就该由儿子养着,再说了,爸把一生的积蓄和唯一的房子全部给了你,我什么都没有,你凭什么让我去赡养爸?”弟弟见姐姐这样说,也很恼火,说道:“爸不给你遗产是因为你生活得好,爸不担心你,但你怎么能因为没有分给你遗产就不赡养老人呢?”姐姐说:“爸从小就偏向你,我什么都让着你,现在连分遗产爸还是偏向你,凭什么爸就这么偏心?你别想让爸去我那住!”

此时,村里的调解委员会何主任闻讯赶来,弟弟告诉何主任,俩人是为不继承遗产的姐姐是否应该赡养父亲而争吵的。何主任经过仔细分析以后,他发现,俩人争吵的原因实质上是姐姐对于没有分给自己遗产而感到不满,这个问题如果给姐姐合理的解释后,赡养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于是,何主任对姐姐说:“据我了解,你家里也有一儿一女,你平时是对儿子关心多一点还是对女儿多一点呢?”姐姐说:“当然是儿子了,女儿听话不用管,儿子太调皮,总让我操心。”何主任说:“这就对了,其实你父亲也是和你一样的心理,你是女儿,你嫁得好,工作也好,他不担心你,但是你弟弟工厂效益不好,随时可能丢掉工作,你的父亲放心不下他。所以老人才把自己的财产都给了弟弟啊,这可不是偏向谁的问题,是老人想让自己的孩子都过得好。”姐姐听后,觉得自己误会了父亲,说道:“那是我误会了我爸,虽然没有分给我什么遗产,但我还是应该照顾爸的。”何主任说:“你的父母把你养大不容易,他们老了,需要你了,你必须主动站出来啊,而且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管儿子、女儿对父母都是有义务赡养的啊。”姐姐点点头说:“弟弟和弟媳最近忙,厂子不给假,我这就把爸接到我那去,好好照顾他老人家。”

评析

许多事情的争执点并不是问题的解决点,问题出现了,要善于分析问题,找到问题的成因和解决点,将这个所谓的“点”处理好,问题才算是真正解决,否则,就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仍然“治标不治本”,也是徒劳的。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时候,首先,要了解事情的经过,根据事情发展的状况找到纠纷形成的根源,并根据成因分析解决问题的关键之处。在这个案子中,何主任没有急于回答和解决“不继承财产的女儿有无赡养义务”的问题,而是找到了事情的关键点,即问题在于姐姐对于父亲的心结。姐姐拒绝赡养父亲,是因为她觉得父亲一直以来对弟弟都是偏向的,心中有怨气。分析出这一点后,何主任首先要打消姐姐的怨气,于是将父亲的遗嘱分析给姐姐听,让她明白了父亲的用心,并且让其回想父母将她辛苦养大成人的不易,心里也就不再抱怨父亲。她不再抱怨父亲,作为姐姐,自然愿意照顾父亲,其赡养问题也就随之而解。试想,若何主任只是告知姐弟二人就算没继承财产也要赡养老人,那么姐姐没有分到任何财产,心结一直打不开,总会觉得父亲太偏向,这样对自己是不公平的,即便勉强同意赡养老人,也不会尽心尽力,给老人的心灵造成伤害。

其次,何主任用到了“换位思考”的方法,姐姐也是一儿一女的母亲,让其明白做父母的对孩子多关爱一些并不是想偏向谁,站在父亲的立场上其也许会作出同样的行为,如此一来,姐姐也会更加理解父亲。最后,何主任运用法律的规定来坚定姐姐赡养父亲的立场,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以,不管是否能继承到财产,姐姐对父亲都是有赡养义务的。在姐姐理解父亲并决定赡养后,何主任再告知法律规定,使姐姐不至于处于被动状态终使问题得以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SGsNZ83pvqtMi7UGQYsz/qRO+h2JQ0XdzrZh47kV4wX+nNd7lsB6vu9z+Ep0Uh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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