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换而言之,就是对企业经营成果征收的一种税。
【例】 2019年甲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100万元,赞助支出20万元。
会计利润=200+10-100-20=9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0-10+20=100(万元)
(1)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2)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所得。
(1)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在于公平税负、量能负担。可以通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发挥所得税对纳税人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治理、能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调节作用。
(3)为国家建设提供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的主要税种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企业盈利能力增强,所得税收入也大幅增加,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财政支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①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②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2)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异同:从理论上说,征税对象解决的是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讨论的是征税对象的价值体现,即对征税对象如何计量的问题。二者相互关联,又有不同的侧重,一般情况下,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但从上述概念看,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指企业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有如下方法: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认定为境内常设机构)。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对这类企业税法予以优惠政策,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3)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法定税率有25%,20%和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