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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 [1]

我知道,对基本的价值判断进行争论是一件没有希望的事情。例如,倘若有人赞成把人类从地球上消灭掉当作目标,我们就无法基于理性来反驳这种观点。但如果有些目标和价值是大家一致同意的,我们就可以从理性上探讨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现在,让我们指出读者们大概都会同意的两个目标:

1. 用来维持人类生活和健康的物资应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来生产。

2. 满足物质需求固然是美满生活不可或缺的前提,但仅有这一点还不够。为了得到满足,人还必须能够根据自己的特点和能力来发展思想和艺术上的才能。

第一个目标要求促进一切与自然规律和社会过程规律有关的知识,也就是促进一切科学事业。因为科学事业是一个自然的整体,各个部分以一种无法预料的方式相互支持着。但科学进步的前提是,所有结果和判断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交流,也就是一切思想领域里的言论自由和教学自由。我认为自由是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一个人可以就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发表意见和主张,而不会因此遭遇危险或严重损害。这种交流的自由对于科学知识的发展和拓展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有很大的实际意义。首先,它必须有法律保障。但单凭法律还不能保证言论自由。为使每个人都能不受处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所有人都必须有一种宽容精神。这种外在自由的理想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但若想尽可能地推进科学思想、哲学思想和一般的创造性思想,就必须坚持不懈地争取这种理想。

若想落实第二个目标,也就是让所有人的精神发展成为可能,就需要有第二种外在自由。人不应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而工作到没有时间或精力做自己的事情。没有这第二种外在自由,言论自由对他就毫无用处。如果合理分工的问题得到解决,技术进步会提供这种自由的可能性。

科学以及一般精神创造活动的发展还需要另一种自由,或可称为内在自由。这种精神自由在于,思想独立于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一般习惯,也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这种内在自由是大自然的罕见馈赠,也是值得个人追求的一个崇高目标。但社会也能做很多事情来促其实现,至少不要干涉它的发展。例如,学校既可以通过权威的影响,给年轻人施加过度的精神负担来干涉内心自由的发展,也可以通过鼓励独立思考来支持这种自由。只有坚持不懈地自觉争取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精神才能得到发展和完善,人的外在生活和内在生活才能得到改进。

[1] 选自《自由的意义》( Freedom, Its Meaning , edited by Ruth Nanda Anshen, New York: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40),詹姆斯·古特曼(James Gutmann)译。 NND8et0jpEAcLFZUB/eUE8sIpmfMb2ek0GsjDsqSLxVOKcHzoiS409iccHGEHr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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